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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承包土地撂荒后如何处置?
答: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承包方将承包土地弃耕抛荒连续满两年的,发包方应当督促承包方恢复耕种;经督促承包方仍未恢复耕种的,发包方可以组织临时代耕。组织代耕前,发包方应当书面告知承包方,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公告。   代耕期间,代耕者按照与发包方的约定享有代耕收益,同时履行承包方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承包方要求恢复耕作的,代耕者在收获当季农作物后交回承包地,承包方应当对代耕者提高地力的投入予以合理补偿。   
省农业农村厅 2025-09-02
确权确股不确地的具体含义是什么?
答:确权确股不确地是近年来地方基于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而探索出的具体做法。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一是基于土地经营权的确权确股不确地。始于土地流转快速增长初期,为解决农民不愿意向企业流转土地,将流转土地按户量化为股份,由企业按量化股份支付流转费。这是农民土地经营权入股的重要探索。二是基于土地承包权的确权确股不确地。主要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期间,城郊地区因土地征收后土地面积小且细碎化严重,不再适合按户进行承包经营,由村集体将承包地量化到户。农民不再拥有数量确切、四至清楚的承包地,通过拥有的股份获得相应收益。   201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明确提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原则上确权到户到地,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也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2015年,农业农村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坚持以确权确地为主,总体上要确地到户,从严掌握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范围,坚持农地农用。对农村土地已经承包到户的,都要确权到户到地。不得违背农民意愿,行政推动确权确股不确地,也不得简单地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强迫不愿确股的农民确股。   
省农业农村厅 2025-09-02
外嫁女户口未迁出,是否还享有娘家土地承包经营权?
答: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犯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要求“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对于外嫁女的土地承包权益问题,既要防止出现“两头空”,也要防止出现“两头占”。   
省农业农村厅 2025-09-02
村内规定承包地根据家庭人口“三年一小调、五年一大调”这种做法对吗?
答:承包期内不得收回农民承包地,不得调整农民承包地。这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明确规定。同时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解除。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有侵犯村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不得以解决人地矛盾和村民自治为由调整农民承包地。   
省农业农村厅 2025-09-02
户内有子女迁走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把承包地收回吗?
答: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以是否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前提。户籍迁出但仍持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其仍具备承包经营权资格,应保留迁出人口的承包地;对户籍迁出并因婚姻、考取公务员等原因丧失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本人不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中央提倡的“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要求,承包期内承包户内承包地由户内其他共有产权人继续享有。   
省农业农村厅 2025-09-02
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已经实施45年,一些家庭中存在“活人无地,死人有地”现象,这次土地延包是不是可以给没分地的孩子分地了?
答:农村土地以家庭为单位由农户承包经营。按人头分地,是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之初,为确保起点公平所采取的做法。建立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后,户内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家庭成员共同分享户内承包经营权,不存在户内有人有地、有人没地的问题,存在的是人地矛盾大小的问题。45年以来,户内人均土地面积随家庭人口增加出现了变化,但整体差距不大。人地矛盾突出的无地户、少地户数量较少。平稳化解这些农户合理土地诉求是延包试点工作的重点之一。   
省农业农村厅 2025-09-02
“稳定承包地、收回应收地、补利不补地、推动一块地、盘活农用地”试点经验是什么?
答:在前期延包试点工作中,陕西探索出了“稳定承包地、收回应收地、补利不补地、推动一块地、盘活农用地”的试点经验。“稳定承包地”是指保持绝大多数农户原有土地继续保持稳定;“收回应收地”是指消亡户承包地收回所属集体经济组织;“补利不补地”是指对确无机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提倡利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收益对人地矛盾突出户进行适当补偿,达到一定程度利益平衡;“推动一块地”是指针对承包地细碎化问题,采取“承包权不变、经营权连片”的模式,依托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土地综合整治等项目,推动按户集中连片经营;“盘活农用地”是指鼓励土地经营权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鼓励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盘活农村承包地,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   
省农业农村厅 2025-09-02
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中,如何保障无地少地农户利益?
答:延包试点中,要依法维护第二轮土地承包期放弃承包等无地农户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置因缺地少地导致生活困难农户的合理诉求。机动地、新增耕地、依法收回地优先保障无地少地农户的土地承包权益。鼓励按照相关规定通过集体收益分配、提供就业服务、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土地以外的方式解决突出矛盾。   
省农业农村厅 2025-09-02
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中,如何保障出嫁、离婚、丧偶妇女和入赘婿等群体的合法权益?
答: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对出嫁、离婚、丧偶妇女和入赘婿等群体,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所在地,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则上要求证上有名、名下有地。在推动延包试点中,村组要吸收妇女代表进入延包工作小组,依法保障妇女知情权、参与监督权,避免“两头空”、防止“两头占”。   
省农业农村厅 2025-09-02
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中,什么是“小调整”?实施“小调整”有哪些要求?
答:按照中央要求,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工作要坚持“大稳定、小调整”原则,顺序延包比例达到97%以上。“小调整”是指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别农户之间进行承包地小范围适当调整,仅限于少数存在承包地因自然灾害毁损等特殊情形且群众普遍要求调地的村组。   
省农业农村厅 202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