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对出嫁、离婚、丧偶妇女和入赘婿等群体,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所在地,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则上要求证上有名、名下有地。在推动延包试点中,村组要吸收妇女代表进入延包工作小组,依法保障妇女知情权、参与监督权,避免“两头空”、防止“两头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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