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承包期内不得收回农民承包地,不得调整农民承包地。这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明确规定。同时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解除。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有侵犯村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不得以解决人地矛盾和村民自治为由调整农民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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