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知识问答库
政策知识回答
您好!1.有一个福田品牌的轻型厢式货车【2吨以下车辆】行驶证。2.行驶证已拿到了,上面的使用性质是:货运。请问标注了“货运”,是不是就代表“营运”呢?
您好!“货运”表示此车是用于货物运输的车辆。根据《道路运输条例》,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车辆是否属于营运相关问题,建议您向当地交通运输部门咨询。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省公安厅 2025-07-14
您好,我的驾驶证准驾类型C1,换证是在驾驶证过期前90天内去换,那请问换证的体检报告有效期是多久的?
您好!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身体条件证明自出具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
省公安厅 2025-07-14
现有汽油车一辆,如果购买新能源汽车能否将原有蓝牌直接落在电动车上?
您好!属于个人非营运7座以下的小型新能源车需按照相关规定悬挂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绿色号牌),不得携原蓝色号牌购买登记新能源汽车。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省公安厅 2025-07-14
右手拇指残缺食指前两节缺失,左手正常,双手手掌完整,双手各机械功能正常。请问是否可以报考机动车驾驶证?
您好!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左手有三指健全,且双手手掌完整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您反馈的情况是可以申请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的。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支持!
省公安厅 2025-07-14
您好,请问持有有效的A2驾驶证,驾驶资格是否包含驾驶代号M的车辆(即轮式自行机械车)。轮式转载机(铲车)是否属于轮式自行机械车。
您好!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有关规定,持有有效的A2驾驶证,驾驶资格包含驾驶代号M的车辆(即轮式自行机械车),轮式转载机(铲车)属于特种设备,相关驾驶资格由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省公安厅 2025-07-10
如何在线申请电子驾驶证?
您好!您可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进行在线申领。   (一)申请流程:   手机下载“交管12123”手机APP,根据提示完成注册及绑定。点击首页右上角的“驾驶证”进入“我的驾驶证”,选择页面中的“驾驶证电子版”。根据系统提示进行操作,审核通过后,就可以生成电子驾驶证。   (二)温馨提示:   1. 对于首次申领电子驾驶证时,系统将调取驾驶人的身份证相片作为电子驾驶证照片,电子驾驶证生成后,可以自愿选择是否更换照片。   2. 对没有留存照片的,“交管12123”手机APP将提示申请人通过手机拍照或者相册选择的方式提交电子照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后,用于生成电子驾驶证。   
省公安厅 2025-07-10
个人名下有两辆小型汽车想要申请车牌互换,请问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您好!同一机动车所有人名下机动车的号牌号码需要互换,需符合以下情形:   (一)两辆机动车在同一辖区车辆管理所登记;   (二)两辆机动车属于同一号牌种类;   (三)两辆机动车使用性质为非营运。   温馨提示:   对于已办理号牌互换的,如需再次申请互换号牌,需使用满一年以上。   
省公安厅 2025-07-10
驾驶证被扣留了,还可以补办驾驶证吗?
您好!不可以。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 第六十九条有关规定: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申请补发。
省公安厅 2025-07-10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地方志工作条例》答问
        新华社北京5月30日电 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67号国务院令公布《地方志工作条例》,该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日前就《地方志工作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国务院为什么要制定《地方志工作条例》?请您介绍一下《地方志工作条例》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答:持续不断地编纂地方志,是我国独有的延续两千多年的优良文化传统。自隋、唐确立史志官修制度以来,历代都把修志作为一种官职、官责,并颁布政令对修志进行统一规范。新中国成立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地方志工作。1957年,国务院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国家12年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纲要(草案)。“文革”期间,地方志编修工作因故中断。改革开放以来,地方志编修重新启动。全国首轮省、市、县三级志书规划编纂六千余部,截至2005年,已出版五千余部。地方志工作作为一项承上启下、继往开来、服务当代、有益后世的文化基础事业,已成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中的一项系统工程,发挥了资政、存史、教化的重要作用。目前,全国首轮新编地方志工作已基本结束,第二轮修志工作正在全面展开。总结首轮修志工作的实践经验,地方志工作面临以下问题:一是,地方志工作涉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仍靠过去的行政命令方式组织编纂地方志,已难以适应形势的需要;二是,由于没有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可以遵循,修志工作随意性大、主观性强,各地发展不平衡等问题日益突出,迫切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规范。       《地方志工作条例》的制定,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关于“加强文化法制建设”和“要重视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立法工作”的精神,相信该条例的出台,将为保障地方志事业的健康发展发挥积极的作用。       问:请问该条例的调整范围是什么?       答:根据我国首轮新编地方志工作的实践,地方志的外延已有所扩展,既包括传统意义上的地方志书,又包括地方综合年鉴。地方综合年鉴,是每20年左右新一轮地方志书续修的平时资料积累。地方志工作的内涵也发生了变化,既包括地方志的规划、编纂、审查验收,也包括地方志出版后的开发利用。因此,该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条例。该条例并明确规定,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目前,我国部分乡镇,甚至村也组织修志。考虑到编纂地方志需由地方政府组织人力、物力、财力,为了不给乡镇、村设定义务、增加负担,该条例仍维持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志编纂工作的通知》关于地方志分为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三级的规定。       问:该条例对地方志工作的保障问题作了哪些规定?       答:地方志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文化基础事业,也是各级地方政府管理和发展文化事业的重要职责。地方志属于“官修”的信史,不同于个人的自由著述,必须加强地方各级政府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和规范。因此,该条例作了以下具体规定:       一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地方志编纂的总体工作规划,并报国家地方志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三是,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按照规划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       问:该条例对确保地方志编纂质量作了哪些制度设计?       答:为了确保地方志编纂的质量,该条例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地方志编纂应遵循的指导原则,规定编纂地方志应当做到存真求实,确保质量,全面、客观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二是,对参与地方志编纂的人员作了要求,规定编纂地方志应当吸收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地方志编纂人员实行专兼职相结合,专职编纂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三是,确立了地方志书的审查验收制度,规定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规划的地方志书经审查验收,方可以公开出版;对地方志书进行审查验收,应当组织有关保密、档案、历史、法律、经济、军事等方面的专家参加,重点审查地方志书的内容是否符合宪法和保密、档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全面、客观地反映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四是,确立了地方综合年鉴的出版批准制度,规定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经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确定的部门批准,方可以公开出版。       问:实践中曾经多次发生地方志作品著作权归属争议问题,请问条例对这个问题是否作出明确规定?       答: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作品的著作权问题在过去一直没有明确,在实践中经常发生争议。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地方志是地方志编纂人员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的要求编纂的,而且主要利用了上述机构提供的资料、经费和物质技术条件。因此,该条例与著作权法作了衔接,规定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为职务作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其著作权由组织编纂的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享有,参与编纂的人员享有署名权。(完)    
省地方志办公室 2025-07-08
《地方志工作条例》政策解读
    2006年5月18日由国务院制定的《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过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正式颁布施行。这是社会主义新编地方志工作开展以来,也是中国历史上自从有了地方志以来第一部有关地方志的全国性法规。它结束了地方志工作无法可依的历史,标志社会主义新编地方志工作从此进入了依法修志的新阶段。   一、《条例》制定与颁布施行的重要意义《条例》的颁布施行是地方志发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其意义极为重要和深远。   (一)《条例》的制定与颁布施行,是贯彻“依法治国”、“加强文化法制建设”和“重视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立法工作”等一系列方略、方针的具体体现。1997年,中共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的方略;2002年,中共十六大提出要“加强文化法制建设”;2005年,中央3号文件进一步提出“要重视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立法工作”,为加快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提供法制保障。《条例》的制定与颁布施行,是对我们党所提出的这些重要方略、方针的具体落实,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果,填补了我国文化法制建设中的一项空白。现在,文化领域中需要立法的工作有很多,国家较早地对地方志工作立法,把地方志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凸显了地方志工作作为国家基础性文化建设工程的重要性。我们要从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高度来认识《条例》制定与颁布施行的意义,把贯彻落实《条例》作为推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和文化法制建设的具体行动。   (二)《条例》的制定与颁布施行,是对我国地方志自古由国家组织编修的传统的继承和发扬。 连绵不断地编纂地方志,是中华民族特有的、已经延续2000多年的优秀文化传统。据统计,现存的历代旧志就有8000多种、10万余卷,约占我国全部古籍的十分之一。这种独一无二的文化现象之所以能延续上千年流传至今,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自隋唐以后历朝历代都把修志当成国家行为,作为官职官责。特别到了明、清两朝,更是由朝廷反复颁布修志诏谕。元朝和明清时期,朝廷还多次出面组织编修国家一统志。民国初期,中央政府甚至命令各地设立方志馆、方志局,编修从省到县的三级志书,并颁布过修志条例与规定。但是,无论哪朝哪代,都没有为修志立过法。因此,《条例》的颁布施行,不仅是对我国古代由国家组织修志这一传统的继承,更是对这一传统的发扬光大。它以国家立法的形式,从根本上保证了地方志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我们要从如何更好地继承和弘扬我国优秀文化传统的角度,深刻认识《条例》制定与颁布施行的深远意义。   (三)《条例》的制定与颁布施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保证地方志工作有效进行的必然要求。20世纪50年代,修志任务就被列入国务院《十二年哲学社会科学规划方案》,并且成立了中国地方志小组。以后,由于“文化大革命”等原因,修志工作一度中断。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新编地方志工作再次掀起高潮。1981年成立了中国地方史志协会(中国地方志协会前身),1983年恢复了中国地方志小组(改称指导小组),由国务院委托中国社会科学院代管。从此,以国务院办公厅、中宣部、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的名义发出了一系列有关地方志工作的文件。全国从省到县普遍设立了地方志工作机构,并在全国范围开展了三级志书的首轮修志。至2005年底,首轮修志规划内的6000多部志书,已完成91.7%;全国专职地方志工作人员接近1.5万人。这说明,过去那种靠文件来推动修志工作的方法,在当时条件下是完全可行的和有效的。但是,随着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过渡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经济成份、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等日益多样化,政府职能也相应发生转变。在这种新形势下,如果再像过去那样仅仅依靠政策性文件和行政手段来组织地方志工作,已经难以适应需要,甚至在一些领域和行业已经不起作用了。地方志工作是一项事业,不能像对待企业那样,任凭市场原则起作用。办法只能是用法律的手段确保地方志工作规范、有序、稳定、持续地向前发展,制约不自觉履行责任、义务的法人和自然人,以解决一些地方在地方志工作上随意性大、主观性强、组织协调困难、发展不平衡的问题。我们应当从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展地方志工作提供法律保障的角度,来认识《条例》制定与颁布施行的重要意义。           二、深刻理解《条例》的丰富内容和精神实质   (一)《条例》明确了什么叫做地方志和地方志工作的问题。   1.关于地方志的概念。《条例》明确了“地方志”的内涵为“资料性文献”,外延包括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这样的界定,不仅更加清晰了地方志概念,而且突破了传统的解释;不仅有助于提升地方志的学术品位和科学价值,而且有利于进一步拓展地方志工作的领域。当然,我们也要注意,地方志包括地方综合年鉴,不等于地方志就是地方综合年鉴,不能用编辑年鉴来代替修志工作。   2.关于地方志工作的概念。《条例》明确地方志工作并不仅仅是编书,尤其不是编一部书,而是以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为中心所进行的组织管理、理论研究、编纂指导、审查验收、开发利用等一系列工作。这是我们开展地方志工作的指导方针。   3.关于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的属性。《条例》明确规定:第一,凡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只能由本级政府负责的地方志工作机构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第二,凡未经批准擅自编纂出版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的,要依法查处;第三,凡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均为职务作品,其著作权归组织编纂的地方志工作机构,参与编纂的人只可享有署名权;第四,在地方志编纂过程中收集到的资料、实物以及形成的地方志文稿等,要由地方志工作机构集中统一管理,妥为保存,修志工作完成后,要移交档案馆或方志馆,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出租、出让、转借,更不得损毁。这就非常明确地界定了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的“官书”性质。   4.关于军事志、部门志与地方志的关系。过去,军事志、部门志虽然是作为地方志一个组成部分来对待的,但缺少法律依据。这次,《条例》对此虽然只附带说了一句话,然而就是这句话,给了军事志、部门志以存在的法律依据,说明它们也属于地方志范畴,只不过具有特殊性质,需要另作专门规定罢了。   (二)《条例》明确了各方面在地方志工作中的责任问题。   1.明确了各级政府的领导之责。《条例》在肯定新时期地方志工作中形成的党委领导、政府主持的领导体制的基础上,对政府的职责作了十分明确的规定。例如,明确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志工作负有领导之责,要把地方志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修志规划,并要报国家地方志工作指导机构备案;规定国家地方志工作指导机构负有对全国地方志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指导”之责。总的精神就是,地方志工作是“官职官责”,各级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来,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   2.明确了地方志工作机构的工作之责。在新编地方志工作的实践中,地方志工作机构尽管一直担负着具体行政管理和业务指导的双重职能,但地方志工作机构的职责一直没有得到准确定位。这次,《条例》明确规定了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的五项职责。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还着重规定了地方志工作在为地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服务方面的责任,例如,积极开拓社会用志途径,建设地方志的资料库、网站等等。   3.明确了社会各界对地方志工作的支持之责。过去,社会的法人和自然人对于地方志工作机构所要征集的资料,可以提供,也可以不提供。而这次《条例》规定,各地各级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对地方志工作机构征集有关地方志资料都要给予积极支持,并且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这一规定对于保证地方志记述的全面、系统、准确,至关重要。       (三)《条例》明确了如何保证志书质量的问题。质量是地方志的生命。《条例》从以下几个方面规定了保证地方志质量的措施。一是从规定地方志编纂应遵循的指导原则上保证。二是从规定地方志编纂人员的组成上保证。三是从规定地方志的审查验收、出版批准制度上保证。四是从规定政府要对在地方志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上保证。        
省地方志办公室 2025-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