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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108国道禹门口黄河大桥及引线工程设站收取车辆通行费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

你们《关于108国道禹门口黄河大桥及引线工程设站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请示》(陕交字〔2020〕82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及《陕西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108国道禹门口黄河大桥及引线工程设立禹门口黄河桥收费站。

二、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按照《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JT/T489-2019)行业标准执行。车辆核载人数及总轴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行驶证并结合现场查验核定。

三、收费标准:

(一)客车。


(二)货车。


大于6轴的货车统一按6轴车计费;合法超限货车,按同类型车辆的2倍计收。

(三)专项作业车。

专项作业车收费标准按货车收费标准执行。

108国道禹门口黄河大桥及引线工程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由中交韩城黄河大桥有限公司根据实际运营情况,在不高于上述最高限价范围内自行确定,收费标准调整方案应提前30天抄送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并在实施前向社会公告。具体收费标准最少应执行半年。

四、收费范围:除国家规定免缴通行费的车辆外,其他车辆均须按规定标准缴纳车辆通行费。

五、收费期限:自2020年8月16日至2048年2月15日止。若国家公路收费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六、收费站为临时机构,由中交韩城黄河大桥有限公司负责运营管理,收费站定员86人,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管理,优先聘用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转岗人员,不足部分面向社会招聘。

七、中交韩城黄河大桥有限公司作为收费经营管理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和我省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规定,规范管理,自觉接受省、市交通运输部门、价格部门的监管。要做好收费公路日常维护和养护工作,保持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确保公路安全。公路收费站要按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票据,依法纳税。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20年8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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