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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调整实施有关政府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保障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改革创新措施依法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国发〔2017〕57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凡政府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规定和国家调整实施决定或改革决策不一致的,作相应调整实施。

二、需调整实施事项所涉及的各级政府、管委会和部门要积极做好相关工作衔接,确保各项调整实施事项及时落到实处。

三、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和省级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结合实际,积极提出需要在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调整实施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规定和国家政策的建议,为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良好法治环境。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18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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