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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国道108零口至马召一级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你们《关于国道108零口至马召一级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请示》(陕交字〔2016〕144号)收悉。根据《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及《陕西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在国道108零口至马召一级公路设立沣河公路收费站(K1325+425),对过往机动车辆实行双向收费。
  二、缴费车辆吨(座)位的核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行驶证核定的额定载质量(千克)或座位数核定。
  三、收费标准如下:
 

类别

车型及规格

费率标准(元/车·公里)

客车

货车

客车

货车

1

≤7座

≤2T

5

5

2

8座~19座

2T~5T(含5T)

5

10

3

20座~39座

5T~10T(含10T)

10

15

4

≥40座

10T~15T(含15T)20英尺集装箱

15

25

5

15T  40英尺集装箱

40

 
  超过我省超限认定标准的载货类机动车辆,执行计重收费相关规定,其中计重收费基本费率为125元/吨·车次。
  四、收费范围:除国家规定免缴通行费的车辆外,其他车辆均须按规定标准缴纳通行费。
  五、通行费收支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收费还贷公路管理规定,所收资金全额上缴省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公路收费站要严格遵守《陕西省公路车辆通行费票证管理暂行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省交通运输厅统一发放、管理的陕西省公路车辆通行费票证。
  六、国道108零口至马召一级公路收费期限为20年,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36年12月31日止。若国家公路收费政策调整,须从其规定。
  七、收费站为临时机构,由西安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运营管理,收费站定员70人,在交通运输系统内部调剂解决,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管理。
  请切实加强监管,严格控制支出,降低管理成本,加大还贷工作力度。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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