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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宝鸡市开展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批复

宝鸡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开展宝鸡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编制工作的请示》(宝政字〔2016〕34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市对现行总体规划进行修编,规划期限为:近期2016—2020年;远期2020—2030年。
  二、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规定,按照“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制订详细修编方案,认真开展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组织工作。
  三、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要求,把以人民为中心、尊重自然、传承历史、绿色低碳等理念融入城市规划全过程。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规划之间的衔接,在多规融合的基础上,推进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两图合一”。
  四、科学谋划城市“成长坐标”,城市规划理念要从扩张性向限制性转变,统筹生产、生活、生态三大空间布局,加强城市设计,塑造城市风貌特色。
  五、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完成前,要加强现行城市总体规划的执行,严格规范各类城市开发建设行为,依法依规行政,不能将现行总体规划推倒重来,维护城市总体规划的连续性和权威性。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根据《陕西省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划》(陕政办发〔2010〕76号)规定,加强对编制工作的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做好宝鸡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协调和初步成果审查等相关事宜,在完成修编后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审批。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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