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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公路计重收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你们《关于调整我省公路计重收费政策的请示》(陕交字〔2016〕10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调整计重收费中货车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将交通运输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中各轴型货车车货总质量最大限值(二轴货车18000千克、三轴货车27000千克、四轴货车36000千克、五轴货车43000千克、六轴及以上货车49000千克)确定为计重收费中货车超限认定标准,取消原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
  二、原则同意调整现行货车计重收费计算方法。
  (一)经批准的大件运输车辆,按照基本费率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取消现行的按照超限吨位区间加倍收取通行费的办法。
  (二)违法超限运输车辆、未经批准的大件运输车辆或经批准的大件运输车辆及其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其所持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车辆,维持现行计重收费计算办法。
  除以上调整外,我省现行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政策均保持不变。
  三、将2016年9月21日至10月21日设置为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按照稳妥推进原则,对二轴货车车货总质量18000至20000千克、三轴货车车货总质量27000至30000千克、四轴货车车货总质量36000至40000千克、五轴货车车货总质量43000至50000千克、六轴及以上货车车货总质量49000至55000千克的车辆,按基本费率收费;对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货总质量不超过原治超认定标准的货车,按绿色通道政策,免收通行费。过渡期满后,计重收费应严格按照本批复第一条、第二条执行,确保超限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四、请加强宣传,保证政策调整期间平稳过渡,切实维护道路通行秩序。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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