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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商洛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局部修改》的批复

商洛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商洛市城市总体规划局部修改的请示》(商政字〔2016〕1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商洛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局部修改》(以下简称《总体规划》),原规划确定的城市性质、规划年限、发展定位、空间框架等核心内容基本保持不变。
    二、在规划实施过程中,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省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尊重城市发展规律,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水平。
    三、按照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的总体要求,形成合理的城市空间结构。加强与经济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划的衔接,实行“多规合一”。
    四、合理控制城市规模,到2020年,中心城区人口控制在40万人以内,建设用地控制在38平方公里以内。坚持集约节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做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
    五、重视城乡区域统筹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按照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统筹安排城镇空间布局以及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促进城乡发展一体化。
    六、划定基础设施黄线保护范围,加强对各类设施用地的规划控制和预留。加强城市内外交通衔接,完善公路、铁路等对外交通基础设施。加强综合防灾设施建设。
    七、《总体规划》是商洛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市级城市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
    商洛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16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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