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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行政许可项目全面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工作力度,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国发〔2014〕16号)精神和省政府2014年第9次常务会议安排部署,省政府决定进一步精简行政许可项目、全面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本次清理的范围是已向社会公开的省政府部门现有的721项行政审批事项,其中行政许可项目487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234项。
    二、清理目标
    (一)行政许可项目。按照再精简三分之一的原则,进一步清理已公布的省级部门行政许可项目。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全面清理省级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最终将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或依法调整为行政许可,将面向政府内部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或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规范行政管理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三、清理要求
    (一)全面清理行政许可项目。按照合法、合理、效能的原则,对省级部门现有的487项行政许可项目进行再清理,该取消的一律取消,该调整的坚决调整。清理的重点是投资审批、生产经营活动审批、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以及社会管理等领域“含金量”高、覆盖面广、能激发经济内生动力和社会创造活力的项目。对面向政府内部的行政许可项目,能取消的一律取消,能下放的坚决下放,确因工作实际需要保留的,实施部门要提交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统一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
    (二)取消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各部门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由省政府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原则上一律取消;属于省政府规章设定的,要在一年内予以取消;确因工作实际需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事项,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陕政发〔2014〕10号)的规定,依法履行新设行政许可的程序;属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省级相关部门要与国务院部门衔接,明确下一步的处理意见,提出予以取消或待调整为行政许可的处理意见,并及时做好有关调整的落实衔接工作。今后,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在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省政府规章之外,设定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审批事项。
    (三)取消和调整面向政府内部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各部门面向政府内部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凡与市、县、乡镇政府之间能够协商处理的,或者直接面向市、县、乡镇政府的,或者由市、县、乡镇政府管理更方便有效的,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一律予以取消或下放;确因工作实际需要保留的,实施部门要提交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统一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同时,实施部门要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对政府内部审批事项加强规范管理,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要明确政府内部审批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时限等,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着力规范审批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切实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提高审批效率。
    四、清理步骤
    清理工作自发文之日起至2014年11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部门清理阶段(2014年10月15日前)。各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和本通知要求,抓紧收集汇总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公示后的反馈意见建议,及时与国务院相关部委进行对接,分类提出本部门行政许可项目、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精简、规范和调整的意见。对现有的行政许可项目,按照清理目标,逐项提出取消、下放和转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的意见,填写《省级部门行政许可项目清理登记表》(见附件1);对现有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逐项提出取消、下放、转为政府内部审批、待调整为行政许可的具体意见及理由,填写《省级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登记表》(见附件2);对拟保留的项目,各部门都要认真对照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汇总目录,根据公示期间征求的意见建议,对项目名称、子项、设定依据等内容进行完善和规范,需要修改完善的,填写《省级部门需要修改完善的行政许可项目登记表》(见附件3)。以上表格于2014年10月15日前以部门正式文件报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审核论证阶段(2014年10月16日至10月31日)。由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省政府法制办及有关职能部门对各单位报送的清理意见进行严格审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及时反馈。对达成一致意见的予以确认;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省政府法制办组织有关单位再次进行会商,提出复核意见,并反馈报送单位进行确认。
    (三)审定公布阶段(2014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政府法制办在充分听取意见、沟通协调的基础上,提出清理建议,经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报省政府研究同意后,形成《省级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汇总目录(2014年版)》并向社会公布。公布后,各单位要抓紧做好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衔接,完善监管措施,确保取消和调整工作落到实处。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精简行政许可项目、全面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是进一步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措施,是提高行政效能、转变政府职能、激发市场活力的客观要求。去年以来,我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取消和下放了一批审批事项,但“含金量高”的审批事项取消和下放还不够,特别是束缚企业生产经营、影响人民群众就业和创业的审批事项还需进一步清理。各部门要从政治和大局的高度,切实转变观念,深刻认识开展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领导、周密安排、强化措施,不折不扣地抓好落实,确保圆满完成清理工作任务。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部门要制订切实可行的清理工作方案,安排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的同志集中精力、精心组织实施。按照本次清理工作目标和要求,对本部门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逐项目、逐环节全面清理,及时报送清理结果,不得有迟报、漏报、瞒报等现象。
    (三)务求取得实效。各部门务必紧扣时间节点,科学安排进度,主动“对表”、自加压力,按时、按要求研究提出进一步精简行政许可项目、全面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意见。要坚决防止放小不放大、放责不放权、放虚不放实、明放暗不放等现象发生。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省监察厅要加强监督检查,省政府法制办要配合参与清理事项的论证审核,确保本轮清理工作取得扎实成效。各设区市人民政府、韩城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要根据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本级政府部门行政许可项目进一步精减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全面清理工作。

附件:
    1、省级部门行政许可项目清理登记表.doc
      
    2、省级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登记表.doc
      
     3、省级部门需要修改完善的行政许可项目登记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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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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