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建立省精神卫生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建立陕西省精神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陕卫字〔2012〕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建立由省卫生厅牵头的陕西省精神卫生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章,也不正式行文,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陕西省精神卫生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切实加强对全省精神卫生的组织领导,增进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继续推动《全国精神卫生工作体系发展指导纲要(2008—2015年)》(卫疾控发〔2008〕5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中发〔2011〕11号)的贯彻实施和精神卫生各项工作,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建立陕西省精神卫生工作厅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在省政府领导下,研究拟定我省精神卫生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推进全省精神卫生工作发展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检查各设区市和杨凌示范区的精神卫生各项工作。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省卫生厅、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政府法制办、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省老龄办等16个部门和单位组成,省卫生厅为牵头单位。
联席会议召集人由省卫生厅厅长担任,联席会议成员为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疾病预防控制处,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承办联席会议交办的有关事项。办公室主任由省卫生厅疾病预防控制处处长兼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有关处室负责同志担任。联络员需要调整的,由成员单位提出,报省卫生厅备案。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例会。根据省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成员单位要求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在全体会议召开之前,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部门、单位并报省政府。对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由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报省政府决定。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有关问题,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布置的工作任务。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陕西省精神卫生工作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刘少明 省卫生厅厅长
成 员:成立笠 省委宣传部副巡视员
刘 强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吕明凯 省教育厅巡视员
许 强 省公安厅副厅长
常延生 省民政厅副厅长
刘俊昌 省司法厅副厅长
刘红春 省财政厅副巡视员
赵 云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习 红 省卫生厅副厅长
林 伟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岳喜栋 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李秀华 省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
张小平 团省委副书记
井剑萍 省妇联副书记、副主席
杨 帆 省残联副理事长
艾向东 省老龄办常务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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