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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渭南市临渭区等11个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批复

渭南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渭南市临渭区等11个县市区2006至202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渭政字〔2010〕70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临渭区、韩城市、华阴市、华县、潼关县、大荔县、蒲城县、澄城县、白水县、合阳县、富平县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二、在《规划》实施期间,你市要督促各县(市、区)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始终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布局和统筹安排各业用地,加大土地整治力度,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加强土地生态环境建设,正确处理好保护资源与保障发展关系,促进各县(市、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三、加强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
  
    (一)临渭区:到2020年,全区耕地保有量不少于75753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67333公顷,城乡建设用地控制在18067公顷以内,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不少于1553公顷,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内。
  
    (二)韩城市:到2020年,全市耕地保有量不少于2880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24667公顷,城乡建设用地控制在7740公顷以内,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不少于2227公顷,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115平方米以内。
  
    (三)华阴市:到2020年,全市耕地保有量不少于2220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20200公顷,城乡建设用地控制在3780公顷以内,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不少于2019公顷,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115平方米以内。
  
    (四)华县:到2020年,全县耕地保有量不少于26867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25000公顷,城乡建设用地控制在7447公顷以内,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不少于1786公顷,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110平方米以内。
  
    (五)潼关县:到2020年,全县耕地保有量不少于11533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0666公顷,城乡建设用地控制在2867公顷以内,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不少于1605公顷,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110平方米以内。
  
    (六)大荔县:到2020年,全县耕地保有量不少于112667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02933公顷,城乡建设用地控制在11260公顷以内,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不少于5308公顷,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95平方米以内。
  
    (七)蒲城县:到2020年,全县耕地保有量不少于103333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92467公顷,城乡建设用地控制在17667公顷以内,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不少于3495公顷,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105平方米以内。
  
    (八)澄城县:到2020年,全县耕地保有量不少于5350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52667公顷,城乡建设用地控制在10946公顷以内,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不少于1735公顷,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105平方米以内。
  
    (九)白水县:到2020年,全县耕地保有量不少于35533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33000公顷,城乡建设用地控制在7953公顷以内,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面积不少于1735公顷,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内。
  
    (十)合阳县:到2020年,全县耕地保有量不少于68833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64667公顷,城乡建设用地控制在10206公顷以内,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不少于1838公顷,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110平方米以内。
 
    (十一)富平县:到2020年,全县耕地保有量不少于75667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71067公顷,城乡建设用地控制在15000公顷以内,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不少于2590公顷,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110平方米以内。
  
    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导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的重要依据。你市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相关要求,指导各县(市、区)科学分解落实《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主要指标,尽快组织完成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并依照法定程序报批。
  
    五、你市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要建立健全规划实施管理制度,强化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控制,严格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加强规划实施动态监管,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依法依规用地的意识。
  
    省、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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