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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杨凌城乡总体规划(2010—2020年)的批复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

    你委《关于审批杨凌城乡总体规划草案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编后的《杨凌城乡总体规划(2010—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杨凌作为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2010年1月12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支持继续办好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若干政策的批复》,明确了新时期杨凌示范区发展的目标定位和总体思路,提出了一系列支持办好杨凌示范区的政策措施,管委会要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做好杨凌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

    三、加快推进工业化、城市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努力把杨凌示范区建设成为我国干旱半干旱地区现代农业科技创新的重要中心,成为我省涉农工业发展的战略高地,成为国内一流、世界知名的农业科技创新型城市。按照合理布局、集约发展的原则,不断提升公共服务设施水平和城市功能,逐步把杨凌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和谐、设施完善、特色突出、生态环境一流的现代化城市,成为西安国际化大都市圈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工作。在《总体规划》确定的132.57平方公里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要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逐步优化城乡空间结构,形成“一城、一园、一区、三河、四方”的空间形态,促进示范区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实现合理分工和优势互补。

    五、合理控制城市规模。到2020年,中心城区人口规模控制在30万人,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35平方公里。强化集约和节约用地,切实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防止城市规模盲目扩大。

    六、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要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市政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和建设,创建生态环境优越的宜居休闲城市。将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纳入近期建设规划。

    七、严格实施《总体规划》。《总体规划》是杨凌示范区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城乡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要加强公众和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总体规划》。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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