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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国家高速十天线陕西境安康至汉中段高速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你们《关于国家高速十(堰)天(水)线陕西境安康至汉中段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请示》(陕交字〔2010〕97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在安康至汉中高速公路设立恒口(K150+755)、蒲溪(K163+582)、汉阴(K177+200)、池河(K196+900)、石泉(K205+850)、茶镇(K222+621)、午子山(K252+471)、西乡(K260+707)、沙河(K285+507)、盐井(K305+507)10处匝道收费站,并将陕政函〔2009〕74号文件批复设立的安康西(K129+475)匝道收费站纳入一并管理。

  二、收费车辆座位核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行驶证核定的座位数为准;载货类汽车,执行我省计重收费规定。

  三、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该段高速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工作按照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收费范围:除国家规定免缴通行费的机动车辆外,其他任何机动车辆须按规定标准缴纳通行费。

  五、通行费收支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收费还贷管理规定,所收资金全额上缴省财政厅车辆通行费收入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公路收费站要严格按照《陕西省公路车辆通行费票证暂行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省交通运输厅统一发放的陕西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票证。

  六、安康至汉中高速公路收费期限暂定3年,自2010年12月26日至2013年12月25日止。

  七、收费站为临时机构,安康至汉中高速公路收费站定员344人,由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面向社会招聘,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管理。

  请切实加强管理,严格控制开支,降低管理费用,加大还贷工作力度。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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