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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高速榆(林)商(洛)线神木至店塔段高速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

  你们《关于省级高速公路榆(林)商(洛)线榆林至神木高速公路神木至店塔段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请示》(陕交字〔2010〕84号)收悉。根据《公路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在省级高速榆商线神木至店塔段高速公路设立店塔(K105+186)1处主线收费站。

  二、收费车辆座位核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行驶证核定的座位数为准;载货类汽车,执行我省计重收费规定。

  三、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该段高速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工作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四、收费范围:除国家规定免缴通行费的机动车辆外,其他任何机动车辆须按规定标准缴纳通行费。

  五、陕西榆林榆神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要严格遵守国家和我省收费经营公路管理有关规定,规范管理,接受省交通运输厅收费公路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所辖收费站应按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票证,依法纳税。

  六、榆林至神木高速公路项目已按设计要求按期建成,榆林至神木至店塔段最终收费年限为30年,其中榆林至神木段自2009年12月1日起至2039年11月30日止,神木至店塔段自2010年12月1日起至2040年11月30日止。
  
  请切实加强管理,严格控制开支,降低管理费用,确保公路安全。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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