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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陇县至宝鸡高速公路火烧寨至千阳段收取车辆通行费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你们《关于宝汉高速公路火烧寨至千阳段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请示》(陕交字〔2010〕72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在陇县至宝鸡高速公路火烧寨至千阳段设立陇关(K11+210)1处主线收费站和火烧寨(K13+479)、陇县(K37+730)、水沟(K54+783)、千阳(K68+078)、南寨(K75+472)5处匝道收费站。

  二、收费车辆座位核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行驶证核定的座位数为准;载货类汽车,执行我省计重收费规定。

  三、鉴于陇县(火烧寨)至宝鸡高速公路尚未全线开通,火烧寨至千阳段暂定费率标准如下:

    

  该段高速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工作按照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收费范围:除国家规定免缴通行费的机动车辆外,其他任何机动车辆须按规定标准缴纳通行费。

  五、通行费收支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收费还贷管理规定,所收资金全额上缴省财政厅车辆通行费收入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公路收费站要严格按照《陕西省公路车辆通行费票证暂行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省交通运输厅统一发放的陕西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票证。

  六、火烧寨至千阳段收费期限暂定3年,自2010年10月26日起至2013年10月25日止,待陇县(火烧寨)至宝鸡高速公路全线贯通后按程序申报核定最终收费年限。

  七、收费站为临时机构,火烧寨至千阳段高速公路收费站暂定员350人,面向社会招聘,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管理。待陇县(火烧寨)至宝鸡高速公路全线贯通后按程序申报确定最终定员人数。

  请切实加强管理,严格控制开支,降低管理费用,加大还贷工作力度。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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