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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组建陕西演艺集团有限公司的批复

省文化厅:

  你厅《关于成立陕西演艺集团有限公司的请示》(陕文字〔2009〕8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以现有省歌舞剧院、省乐团、省杂技艺术团、省民间艺术剧院、省京剧团、陕西人民艺术剧院、西安人民剧院、省演出公司等8家单位的资产为基础,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陕西演艺集团有限公司。

  二、陕西演艺集团有限公司实行母子公司框架。集团公司要按照市场需求和各院团实际情况,合理整合和配置现有资源,设立子公司。集团公司负责公司发展战略的制定和对子公司经营方向、资产配置、重大决策等重大事项的管理和监督,以及对各子公司领导班子的配备和考核管理。

  三、公司组建要按照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集团公司组织架构由党委会、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组成。集团公司正职比照副厅级职务配备,领导班子的管理按照省委有关规定办理。各子公司领导班子的配备由集团公司决定。

  四、集团公司组建后,按照《公司法》和《劳动合同法》,实行企业用工制度和分配制度。人员分流、社会保障和其他配套政策,按照国办发〔2008〕114号、陕发〔2009〕10号、陕办发〔2009〕15号、2009年第19次省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和陕文组字〔2009〕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为支持组建演艺集团,省财政在省直文化单位体制改革专项经费中安排2500万元,解决其注册资金和流动资金不足问题。

  六、请依法依章,制订陕西演艺集团有限公司章程,并按程序办理工商登记。

  组建陕西演艺集团有限公司是我省推进文化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社会各方高度关注。省政府要求省文化厅和各有关部门以高度的责任感,以转企改制为中心环节,切实做好改制组建各项工作,确保改制平稳过渡。要把转企改制与加快发展结合起来,按照创新体制、转换机制、面向市场、壮大实力的基本要求,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多出精品力作,积极开拓市场,做大做强演艺集团,为建设西部强省、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作出更大贡献。

                               二○○九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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