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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西安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入库问题的复函

  





西安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入库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预算级次问题,2002年10月,陕西省人民政府第85号令修改了《陕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规定“各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当地地方税务部门代收,上缴全省统一账户,其中80%返还设区市和县(市、区),20%由省残疾人联合会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残疾人联合会共同制定。”2003年3月,《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残联等部门关于陕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03〕11号),规定“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的保障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一律就地缴入国库,由各级国库逐级划解省国库省财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资金科目。”因此,《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入库问题的通知》(陕地税发〔2007〕77号)符合省政府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入库级次问题的规定。请你市认真贯彻省政府第85号令、陕政办发〔2003〕11号文件以及陕地税发〔2007〕77号文件有关规定,将当期所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全额上解省级国库。


  二、为保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请你市督促西安市残联加快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额的审核工作,并督促西安市地税部门加大征收力度,做到应收尽收,确保全年征收任务的完成。


专此函复。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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