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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姜眉二级公路太白收费站调整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你们《关于姜眉公路宝鸡段二级公路设站收费等有关问题的请示》(陕交字〔2007〕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姜眉二级公路宝鸡段全长121.18公里,其中二期工程长70.68公里,现已交付通车,符合新设收费站的有关规定,但根据交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654号)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采取“整合债务、合并收费”的办法,不再新设收费站。


二、原则同意对姜眉二级公路现有“太白公路收费站”的收费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为:











































类别


车型及规格


收费标准


元/车次)


客车


货车


1



手扶、小四轮拖拉机和正(后)三轮摩托车



2


19座以下


≤2T


10


3


20~39座


2T~5T(含5T)


20


4


≥40


5T~10T(含10T)


30


5


10T~15T(含15T)


20英尺集装箱


50


6


15T以上


40英尺集装箱


80


  


  三、“太白公路收费站”站址、站名不变,考虑到姜眉公路车流量大的实际情况,可对现有收费车道进行改扩建,收费人员增加10名,定员50名,由宝鸡市交通局面向社会招聘,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管理。


  四、有关“太白公路收费站”的其他事项仍按陕政函〔2004〕180号文件精神执行。


请切实加强管理,严格控制开支,降低管理费用,加大还贷工作力度。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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