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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宝鸡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

  

宝鸡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国函〔2007〕5号)精神,同意你市政府驻地由宝鸡市渭滨区经二路迁至宝鸡市金台区行政大道。搬迁经费由你市自行解决。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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