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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200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扩大试点县(市、区)的批复

  

西安、宝鸡、渭南、铜川、榆林、汉中、安康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


根据2004年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4年下半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04〕56号)的要求,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同意户县、陇县、韩城市、宜君县、神木县、勉县、旬阳县、杨陵区作为200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市、区)。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新形势下党中央、国务院为切实解决“三农”问题,统筹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决策。组织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对于提高农民健康保障水平,减轻医疗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具有重要作用。在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中,要做好宣传动员和思想发动工作,坚持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避免任何形式的强迫命令。要做好基线调查,科学制订实施方案。要建立健全组织和管理机构,积极开展对相关人员的培训,落实经办机构编制、人员、工作经费和办公场所。要做好基金筹集和管理工作,保证资金安全。在今年年底前要完成农民个人缴费工作,同时要将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列入明年市、县两级政府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保证试点工作运行周期从2005年1月1日开始。


希望各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本批复的要求,把搞好试点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农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实施,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全面铺开探索和积累经验。


特此批复。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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