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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柞水至小河等4条公路收费权作为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质押的批复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用公路收费权作建设贷款质押的请示》(陕交字〔2004〕91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将柞水至小河、小河至安康、陕甘界至永寿、永寿至咸阳等4条公路收费权作为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质押。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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