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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西安利君制药有限责任公司重组并在香港上市有关问题的批复

  

省国资委:


你委《关于变更西安利君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受让主体的请示》(陕国资上市〔2004〕87号)收悉。根据省政府2003年第19次、2004年第5次省长办公会议决定,省政府同意你们关于西安利君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利君制药)国有股权重组及香港上市的意见。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利君制药国有股权重组方案,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将利君制药28.51%的国有股权转让给伟瑞投资有限公司(其中8.51%转让给利君制药经营管理层)。


二、同意国有股权转让价格为每股2.10元,溢价率35.46%,转让总价款12626万元。


请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国有股权转让手续。


三、同意利君制药国有股重组后在香港上市的方案。


四、省国资委负责方案实施的指导、协调工作。


此复。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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