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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西安市辋川河引水李家河水库工程项目法人的批复

  

西安市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明确西安市辋川河引水李家河水库工程项目业主的请示》(西政字〔2005〕6号)收悉。经研究,现就辋川河引水李家河水库工程项目法人的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同意你们决定成立的西安市辋川河引水李家河水库建设有限公司作为辋川河引水李家河水库工程建设项目法人。项目法人代表由你们任命,报省政府备案。并请严格按照《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要求,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加快项目前期各项工作,力争早日开工实施。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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