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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联社申请专项借款的复函

  

省联社:


你们《关于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申请专项借款的请示》收悉(陕信联字〔2005〕71号)。


经研究,同意你们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陕西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银监复〔2003〕110号)、《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解决陕西省蒲城县农村信用联社拆借资金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4〕17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微调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资金支持额度的函》核定的数额,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专项借款。


特此函复。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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