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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局部调整渭南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渭南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调整渭南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渭政字〔2005〕1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你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涉及调整蒲城、澄城等10县(市)建设预留地63036亩和渭南市城区和高新区一般农田63036亩。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有关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的规定,原则同意你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


二、你市应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经批准的规划调整方案实施规划,不得擅自修改规划调整方案,并应保持省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面积不变、建设用地总指标不变和耕地总量不变。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批准后,你市应尽快将调整后的渭南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相关资料一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未经备案,不得申报建设用地。你市今后申报建设用地应以调整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为依据。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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