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GZ40阎良至禹门口高速公路阎良至富平段收取车辆通行费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你们《关于GZ40阎良至禹门口高速公路阎良至富平段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请示》(陕交字〔2004〕95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在阎良至富平段高速公路K169+337富平立交设立匝道收费站。
二、收费车辆吨(座)位核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行驶证核定的额定载质量或座位数为准。
三、收费标准具体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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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费范围:除国家规定免缴通行费的机动车辆外,其他任何机动车辆都应按规定标准缴纳通行费。
五、通行费收支要严格执行省政府陕政发〔2000〕13号文件和省交通厅、财政厅联合发布的《陕西省收费公路财务管理暂行规定》以及《陕西省收费公路会计核算暂行办法》,所收资金全额上缴省财政厅车辆通行费收入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公路收费站要严格按照《陕西省公路车辆通行费票证暂行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省交通厅统一发放的陕西省公路车辆通行费票证。
六、阎良至富平段高速公路实行封闭式联网收费。鉴于该段高速公路尚未进行竣工验收审计,处于试运营期,“富平匝道收费站”试运营期间收费年限为3年,自2005年2月18日起至2008年2月17日止。最终收费年限待阎良至禹门口高速公路全线贯通后,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核定。
七、“富平匝道收费站”为临时机构,收费人员定员45人,由省高速集团面向社会招聘,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管理。
请切实加强管理,严格控制开支,降低管理费用,加大还贷工作力度。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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