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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报送清理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工作有关情况的函

  

财政部、监察部:


按照财金〔2005〕36号文件的要求,现将我省清理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工作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省清理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基本情况


2004年9月份,根据《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金〔2004〕88号)精神,我省及时进行了安排部署,要求省级各部门、各市(区)充分认识该项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严格按照《规定》的清理范围和要求做好清理填报工作。在此基础上,用两个多月的时间对全省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进行了摸底调查、统计、清理、清退,确保了清理工作的顺利完成。从调查和清退的情况看,我省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比较少,主要集中在安全、体育、地矿、地质勘查、气象、文物等特殊行业、特殊工种的特岗人员;对个别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的寿险,按照《规定》要求,2004年全部已清退。具体情况是:


(一)购保情况:根据调查、统计,我省用公款购买的个人商业保险全部为人身保险,累计已缴保费额116.12万元,其中:寿险62.5万元,健康险4.02万元,人身意外伤害险49.6万元;参保人数3871人,其中:寿险29人,健康险249人,意外伤害险3593人。


(二)退保情况: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49.6万元,全部为特殊行业、特殊工种的特岗人员,符合《规定》的要求,不属于清退范围;购买健康险4.02万元,为未实行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属于补充医疗保险,不属于清退范围;购买寿险62.5万元,应清退62.2万元,已清退62.2万元。另外,西安市1个事业单位按照该市《关于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办理养老保险的通知》,为1位劳模购买了养老保险,已缴保费0.3万元,可不清退。


以上清理、清退情况已于2004年11月30日以《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监察厅关于上报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清退情况的报告》(陕财办行〔2004〕74号)上报财政部、监察部。


二、清理扫尾工作情况


按照《财政部、监察部关于清理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工作情况的通报》的要求,这次重点任务是督促各单位尽快把应清退资金全部清退完毕,做好清理扫尾工作。鉴于2004年我省对应清退的商业保险全部进行了清退,因此,我省这次清理工作侧重于对以前年度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的部门、单位进行检查,防止漏报、瞒报和出现反弹。


我省在2004年清理工作的基础上,利用了一个月的时间,采取单位自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重点对2005年以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进行检查,全面进行一次回头望,认真做好清理扫尾工作。


一是要求省级各单位、各市(区)对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情况再次进行自查,检查是否存在漏报、瞒报及应清理而未清理现象,并将自查情况及时上报省财政厅、监察厅。


二是对应清退商业保险的单位进行检查。鉴于2004年我省应清退的商业保险622万元已全部清退完毕,我们重点对单位购买商业保险的人数、金额进行审核,检查是否存在少报、瞒报情况。


三是重点对以前年度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的部门、单位进行检查,检查是否还存在违规购保情况,以防止出现反弹。


从检查情况看,通过2004年的清理、规范,省级各部门、各市(区)能够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应清退的商业保险全部进行了清退,没有发生违反规定继续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行为。同时,在检查中发现,2004年清理、清退工作后,对政策允许购买特岗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的,有8个单位已予取消,不再购买;对个别单位因工作需要仍需为从事特殊工种的高危特岗一线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的,我们要求必须按照财政部、监察部财金〔2004〕88号文件有关规定,报省政府审批确定,单位一律不得自行确定特岗人员范围及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


我们要求省级各部门、各市(区)必须严格执行现行财务规章制度及财政性资金管理制度,加强自身内部财务管理,进一步规范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行为,坚决杜绝违规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情况的反弹。


    专此报告。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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