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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

  

西安市政府:


根据民政部《关于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民函〔2005〕285号)精神,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碑林区人民政府驻地由书院门迁至南二环西段。搬迁经费由你市自行解决。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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