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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防雷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复函

  

中国气象局:


收到贵局《关于征求〈防雷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中气函〔2005〕128号)后,我们组织有关部门对《防雷管理条例》进行了认真学习、讨论,认为《防雷管理条例》结构规范,语言精炼,部门职责明确,可操作性强,有关规定符合防雷工作实际,对规范防雷减灾活动、加强雷电灾害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都具有重要作用。同时我们对其中个别条款的具体内容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一、建议将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雷电灾害发生后,……”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及相关部门在雷电灾害发生后,……”。
    二、《防雷管理条例》第二十至二十三条规定,由气象主管机构对防雷设计、施工企业资质及防雷设计、施工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进行认证。我省在制定《陕西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时,建设部门、气象部门对防雷设计、施工企业资质及防雷设计、施工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是否需要认证、由谁认证的问题尚存分歧,对此,我们已通过省政府法制办向国务院法制办专题请示,现待答复。建议中国气象局就此问题与建设部协商。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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