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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西北大学与陕西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有关房地产权属变更的批复

  省教育厅、陕西建工集团总公司:

  你们《关于协商解决西北大学与陕建一公司房地产纠纷的再请示》(陕教字〔2005〕65号)和《关于陕建一公司与西北大学协商处理房地产权属纠纷问题的请示》(陕建总〔2005〕12号)收悉。经省政府研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在双方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同意西北大学与陕西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有关房地产权属变更。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省政府决定将西北大学位于西安市太白北路中段的27,37256平方米房产权属变更为陕西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将该房产相应的35625亩土地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从西北大学收回并划拨给陕西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使用。

  二、省建设厅和省国土资源厅协助西北大学、陕西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按照国家相应法律政策规定办理有关房产和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手续。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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