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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2016年12月24日经省政府批准、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陕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0月3日



陕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陕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陕西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范围内发生的水旱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的省级应急救助工作。

毗邻省份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并对我省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省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4)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

省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减灾委)为全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省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省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省减灾委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减灾办)设在省应急厅,承担省减灾委日常工作。

由省委、省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抢险救援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3.  灾害预警响应

省气象局、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等部门及时向省减灾办和履行救灾职责的省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省减灾办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市(区)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视情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研判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省委、省政府报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并向省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6)向社会发布预警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应急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  灾情初报。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有关涉灾部门应及时将本行业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接到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应急厅报告;省应急厅接到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省政府和应急部报告。

对造成县级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等灾情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灾害事件,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市(区)应急管理部门、省应急厅和应急部。省应急厅接报后立即报告省政府和应急部,视情通报省减灾委成员单位。省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国务院。

地震、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灾区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因灾死亡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避免信息迟报漏报。

4.1.2  灾情续报。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每日10时前汇总行政区域内截至前一日24小时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每日12时前汇总行政区域内灾情信息,向省应急厅报告;省应急厅每日14时前汇总全省灾情信息,向省政府和应急部报告;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要随时报告。

4.1.3  灾情核报。灾情稳定后,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并向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省应急厅报告;省应急厅在接到报告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应急部报告。重大灾害核报信息及时报告省政府,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4.1.4  对干旱灾害,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5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评估制度,各级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评估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要主动通过广播电视、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应配合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县级以上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会商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省级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以下分级标准关于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灾害损失达不到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四级响应条件的,由市(区)、县(市、区)减灾委协调组织开展各项救灾工作,省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给予指导。

5.1  一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省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或可能死亡5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万间或3万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达到150万人以上。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省减灾委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省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必要时,省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省减灾委主任或省委、省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领导、协调省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省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会商会,省减灾委成员单位、有关专家及受灾市(区)参加,对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省减灾委主任或省委、省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率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抗灾救灾工作。省应急厅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组成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省减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省减灾委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定时向省减灾办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省减灾委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受灾市(区)人民政府或财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申请和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厅及时下拨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省应急厅会同省粮食和储备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做好运力保障等工作。省财政厅、省应急厅及时向财政部、应急部申请中央救灾资金。

(5)省公安厅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视情况调派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救灾工作,协助做好受灾人员应急救援、转移安置等工作。军队有关部门根据省级有关部门和灾区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

(6)根据部门职责和救灾工作部署,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粮食和储备局保障市场供应,防止价格大幅波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通信管理局组织基础电信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省应急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省水利厅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省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省科技厅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省自然资源厅提供灾害应急技术支撑和灾后恢复重建服务保障工作。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省生态环境厅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7)省应急厅会同省民政厅向社会发布救灾捐赠公告,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省红十字会、省慈善协会及公益性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8)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9)灾情稳定后,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应急部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省减灾办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二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省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或可能死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3000户以上、10万间或3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达到100万人以上、150万人以下。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省减灾委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省减灾委副主任(省应急厅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并向省减灾委主任报告。

5.2.3  响应措施

省减灾委副主任(省应急厅主要负责同志)组织协调省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省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省减灾委副主任(省应急厅主要负责同志)主持召开会商会,省减灾委成员单位、有关专家及受灾市(区)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措施。

(2)省应急厅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组成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省减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省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定时向省应急厅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受灾市(区)人民政府或财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申请和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厅及时下拨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省应急厅会同省粮食和储备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做好运力保障等工作。省财政厅、省应急厅及时向财政部、应急部申请中央救灾资金。

(5)省公安厅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视情况调派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救灾工作,协助做好受灾人员应急救援、转移安置等工作。军队有关部门根据省级有关部门和灾区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

(6)省卫生健康委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省自然资源厅提供灾害应急技术支撑和灾后恢复重建服务保障工作。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7)省应急厅会同省民政厅根据需要向社会发布救灾捐赠公告,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省红十字会、省慈善协会及公益性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8)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9)灾情稳定后,受灾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省减灾委。省减灾办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三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省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或可能死亡20人以上、3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8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8000间或2500户以上、1万间或3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达到6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省减灾委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省减灾委副主任(省应急厅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向省减灾委主任报告。

5.3.3  响应措施

省减灾委副主任(省应急厅主要负责同志)或委托省减灾办主任(省应急厅分管负责同志)组织协调省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省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省减灾办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省应急厅负责同志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3)及时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救灾工作的指示,向省委、省政府、应急部及各有关部门报送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省减灾办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受灾市(区)人民政府或财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申请和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厅及时下拨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省应急厅会同省粮食和储备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做好运力保障等工作。省财政厅、省应急厅及时向财政部、应急部申请中央救灾资金。

(5)视情况调派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救灾工作,协助做好受灾人员应急救援、转移安置等工作。军队有关部门根据省级有关部门和灾区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

(6)省卫生健康委根据需求,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省应急厅会同省民政厅、有关群团组织指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8)灾情稳定后,省应急厅指导受灾市(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四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省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或可能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8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或1500户以上、8000间或25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达到40万人以上、60万人以下。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由省减灾办主任(省应急厅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并向省减灾委主任、副主任报告。

5.4.3  响应措施

省减灾办组织协调省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省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省减灾办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措施。

(2)省减灾办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3)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应急部及各有关部门报送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救灾工作的工作部署;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受灾市(区)人民政府或财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申请和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厅及时下拨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省应急厅会同省粮食和储备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省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视情况调派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救灾工作,协助做好受灾人员应急救援、转移安置等工作。军队有关部门根据省级有关部门和灾区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

(6)省卫生健康委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应急工作。

(7)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薄弱的原深度贫困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  响应终止

应急救灾工作结束后,由省减灾办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审批程序决定终止响应。

5.7  响应协同衔接

启动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时,涉灾的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级别应与省级响应级别协同衔接。

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级标准由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予以规定,并报省应急厅备案。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对启动省级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省减灾办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应急管理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厅按相关政策规定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省应急厅指导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6.1.3  省应急厅、省财政厅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开展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9月下旬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组织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方案,于10月15日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及时核查、汇总数据,于10月20日前报省应急厅。

6.2.2  省财政厅、省应急厅10月底前向财政部、应急部报送冬春救助资金请示,并根据市(区)财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拨付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3  冬春生活救助资金按照“分类救助,重点救助”的原则,全面实行社会化发放管理制度。对经确认需政府救助的受灾困难群众,由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统一编制救助花名册,采取“一卡通”发放。在核实底数的基础上,实行村民评议、张榜公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县级人民政府应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标准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并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积极发挥居民住宅地震、农房等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选址,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  灾情稳定后,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立即组织倒损住房核定,建立倒损住房需重建台账,逐级上报备案。省应急厅视情组织评估组,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核实评估。

6.3.2  灾区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灾情和本地实际,制定详细的恢复重建方案,包括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补助范围和标准、政策支持、组织实施等。

6.3.3  省应急厅收到受灾市(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后,根据灾情评估情况,按照中央和省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与省财政厅会商后下达恢复重建资金预算。

6.3.4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采取实地普查、重点抽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6.3.5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6  由省委、省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省财政每年合理安排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并视灾情情况及时调整。各级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属地为主的原则,严格落实《应急救援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7.1.1  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纳入国库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保证资金及时拨付。

7.1.2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2  物资保障

7.2.1  充分利用现有储备仓储资源,合理规划和建设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优化救灾物资储备库布局,完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市(区)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应该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更新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参考名录,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7.2.3  严格执行国家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建立健全全省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加强救灾物资保障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征用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通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通信运营企业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2  加强全省灾情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要求,第一时间采集、统计、报告灾情信息,确保各级人民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7.3.3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省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建立健全各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灾情核查和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7.4.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灾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深入贯彻落实我省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的若干措施,健全覆盖省、市、县、乡、村五级的灾害信息员队伍,加强灾害信息员业务培训,提高自然灾害应对处置能力。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设立专职或兼职灾害信息员。

7.5.2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设立区域性救援中心。发挥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参与抢险救灾的突击队作用。支持、培育、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3  加强各类专家队伍建设,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电力、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气象、测绘、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开展灾情会商、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建立和完善救灾捐赠管理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使用和公示反馈等工作。

7.6.2  建立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3  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民生保障机制,发挥金融、保险等市场机制的积极作用,设立自然灾害服务保障绿色通道,提高工作时效。

7.6.4  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救援救助组织指挥系统,综合开发应用基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模拟仿真、计算机网络等高新技术的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

7.7.2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地震、气象、测绘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国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3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装备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8  金融保障

7.8.1  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开设农村受灾群众建房等贷款业务,并按规定给予利息优惠。

7.8.2  鼓励保险机构针对各类自然灾害风险,积极开发符合社会需要的农业保险、民生保险、居民住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探索开发巨灾保险。

7.9  宣传、培训和演练

7.9.1  加强减灾科普宣传教育基地建设,发挥综合减灾示范引领作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基本常识,积极组织开展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

7.9.2  组织开展各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7.9.3  省减灾办协同省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灾害发生特点,适时在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组织开展演练,提高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救助能力。

8.  附则

8.1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牺牲的人员,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对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致病、致残人员及死亡人员家属,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省应急厅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预案实施后,省应急厅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省政府审批。市(区)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应急厅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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