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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巩固提高三年行动方案(2015—2017年)中期评估的通知

西安、宝鸡、咸阳、铜川、渭南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省级各有关工作部门:
  为做好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加快实施《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巩固提高三年行动方案(2015-2017年)》(以下简称《方案》),结合《陕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有关要求,省政府决定将《方案》确定的年度考核调整为中期评估和终期考核。现就开展中期评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内容
  重点对《方案》印发以来至2016年6月期间,《方案》中治理目标进展、主要任务完成和保障措施实施情况,以及《渭河水污染防治三年行动方案(2012—2014年)》遗留的16个项目(见附件1)完成情况开展评估,总结成效,查找差距,分析原因,解决存在的问题。
  二、评估方式
  采取自评和综合评估的方式进行。
  (一) 沿渭各市(区)自评。按照定量评估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目标进展、主要任务完成和保障措施实施情况进行认真梳理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原因,安排后续工作并提出意见建议,并对《方案》确定的目标进行终期预评估,完成自评报告;填写《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三年行动方案(2012-2014年)》遗留项目表(按照规划、项目前期、在建、试运行、已建成等填写自评结果)和《中期评估指标分解表》(见附件2)。
  (二)省级有关部门自评。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和省林业厅围绕《方案》根据工作职能开展自评。治理目标中的“生态流量指标”由省水利厅自评。
  (三)综合评估。由省环境保护厅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采取审核自评报告、实地调研、数据验证等方式进行综合评估,形成综合评估报告。自评期间,由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组成督察组对沿渭各市(区)2016年上半年渭河主要污染物指标同比上升问题进行督察督办,结果作为综合评估的重要判断依据。
  三、时间安排
  (一)9月9日前,沿渭各市(区)完成自评,将自评报告提交省环境保护厅,同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
  (二)9月16日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完成自评,将自评报告提交省环境保护厅。
  (三)9月16日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组成督察组,对上半年渭河主要污染物指标同比上升问题进行督察督办。
  (四)9月22日前,省环境保护厅组织第三方咨询机构完成综合评估,形成综合评估报告。
  (五)10月10日前,省环境保护厅根据综合评估报告和督察督办结果形成中期评估报告,征求省级各有关部门意见进行完善后报省政府。
  四、有关事项
  (一)沿渭各市(区)及省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密切配合,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开展自评,确保评估结果科学可信。
  (二)对“排污口水质控制指标”评估时,干流仅评估水利部门认可设立的排污口,评估结果以监督性监测数据为准;支流(干渠)仅评估该流域内涉水国控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达标情况。

附件:
  1《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三年行动方案(2012-2014 年)》遗留项目表.doc
  2中期评估指标分解表.doc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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