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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陕西省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2月2日
   
    (联系人:冀武 省环境保护执法局 029—85429253)
    

陕西省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精神,按照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2014〕11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进一步落实环境监管责任,加大环境保护和污染整治力度,按照“全覆盖、零容忍、明责任、严执法、重实效”工作要求,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通过严查、严处、严管,全面深入排查环境风险隐患,对各类突出环境问题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进一步摸清排污单位底数和环境管理薄弱环节,全面落实责任,认真进行自纠,减少一般环境污染事故, 有效防范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督促企业依法生产,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检查内容
    各市(区)要在2014年开展相关工作的基础上,持续深入抓好环境保护大检查。
    (一)各类工业园区和所有排污企业。
    工业园区: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工业园区进行一次拉网式排查,对2014年排查发现的环境问题进行“回头看”。主要督查未编制规划环评或环境应急预案的工业园区是否按要求进行编制、申报、审批和备案工作;涉及群众搬迁的工业园区是否制订了搬迁方案并按计划实施;园区集中污水处理等环保基础配套设施建设规划及实施情况。
    排污企业:重点排查焦化、化工、石化、冶炼、造纸、酿造、印染、医药、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电镀、涉重金属、涉危险废物和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等重点排污企业,以及矿山开发、采选企业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持证情况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危险废物处置等情况。
    (二)生态环境保护情况。重点排查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违法违规排污口、建设项目、网箱养殖、旅游、垂钓以及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是否取缔;在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是否有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原有排污项目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及秦岭生态功能区内是否存在违法开发和建设活动等。
    (三)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情况。重点排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执行情况。
    (四)落后产能淘汰情况。“十五小”和“新五小”企业、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生产工艺及落后产能等淘汰取缔情况。
    (五)制约环境监管执法“土政策”清理废除情况。重点排查日常环境监管执法、排污费征收、建设项目审批等方面是否存在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相符的“土政策”。2015年5月底前全面完成清理废除工作。
    (六)国家和省级督办、媒体曝光环境问题的查处、整改落实情况。
    三、检查方式
    (一)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指导、督促县(市、区)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调度工作进展情况,对检查中遇到的共性问题提出解决办法,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二)各市(区)政府(管委会)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细化大检查方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清单化管理,制订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人及完成时限。
    (三)省政府将成立联合督查组对各地开展大检查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四、时间安排
    (一)2015年2月底前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环境保护大检查方案,做好动员部署。
    (二)2015年3月至9月全面开展大检查。
    五、检查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省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为组长的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1),加强组织协调,制订具体工作方案,确定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及任务分工(该专项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自行撤销);各市(区)政府(管委会)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确保本次大检查任务清、责任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施“省级督查、市县监管、企业负责”的工作机制。省级负责对环境保护大检查的指导、督查以及对重点问题进行抽查;市(区)、县(市、区)负责组织实施;企业负责组织开展自查和整改工作。
    (二)认真排查,全面整改。要采取明查与暗查、昼查与夜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工业园区和排污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整治,准确把握排污状况,建立和完善一企一档环境管理制度。对检查中发现的环境问题认真梳理,逐一制订整改方案,限期整改落实,切实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三)严格执法,打击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要求进一步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环境保护部门要对恶意排污、偷排、非法排放有毒物质及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罚;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加速落后生产工艺设备退出市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严把项目核准、备案关;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违法矿产资源开发项目进行查处。
    (四)强化督查,严格问责。对督查中发现的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且造成严重后果,利用职权干预、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环境违法案件未查处到位、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开展不力导致环境污染事件等行为,要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加强调度,畅通信息。各地在大检查期间要做好信息统计和分析工作,每月编发一至两期工作简报,内容要充分反映工作开展情况、做法和成效;要确定1名联络员,于每季度最后1个月20日前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及《省环境保护大检查季度情况调度表》(见附件2)。2月15日前将联络部门、联系人员信息(姓名、职务、联系电话)及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部署情况、工作方案上报省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5月底前全面完成“土政策”清理废除工作并将工作开展情况书面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10月12日前将大检查工作总结书面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
    1. 省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名单.doc    
    2. 省环境保护大检查季度情况调度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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