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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秦岭开山采石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

西安市、宝鸡市、渭南市、汉中市、安康市、商洛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自2008年3月《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以来,各有关设区市、县(市、区)政府、执法部门积极组织,多措并举,狠抓落实,秦岭生态环境有了明显改善。但目前存在的非法采石行为,严重破坏着秦岭生态环境,引起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的高度重视。为了进一步推进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省政府决定组织开展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行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13年9月。
    二、检查对象
    秦岭所在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执法部门。每个设区市随机抽查1-2个重点县(市、区),每县(市、区)抽查2-3个乡、镇,并走访1-2个企事业单位。
    三、检查内容
    (一)《条例》和《陕西省开山采石削山建房管理办法》、《陕西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县级以上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山采石企业的采矿登记和削山建房建设用地的管理工作情况;
    (三)县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山采石削山建房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监督管理情况;
    (四)县级以上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存储、使用和管理情况;
    (五)县级以上政府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对保证金监督管理情况。
    四、检查方法
    按照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察看等方式进行。
    (一)听取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关于秦岭开山采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的汇报,汇报要有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条例》和两个《办法》执行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实际效果,以及存在问题和今后工作目标的意见建议(包含执法监督层面)等。
    (二)查看被检查单位执行《条例》和两个《办法》的工作安排部署、工作检查等文件资料。
    (三)抽查相关企业时,重点检查其矿产开采有关项目批复文件。
    (四)通报检查结果,并在媒体上公开。
    五、组织领导
    检查工作由省政府法制办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旅游局等部门参加,分3个检查组实施。
    具体工作方案,由省政府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并组织实施。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明确任务。秦岭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之一,保护好秦岭生态环境,对于全面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涵养秦岭水源,保持水土功能,维护生物多样性,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次检查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责任,确保检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实事求是,认真准备。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这次检查的内容,认真组织准备,实事求是反映《条例》和两个《办法》执行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实际效果及存在问题。
    (三)总结经验,及时改进。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要通过检查,认真分析总结本地区在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上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整改措施并认真整改,确保《条例》和两个《办法》得到很好贯彻实施,保障秦岭生态环境的安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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