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政策文件>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 陕政办函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报送政府质量工作绩效管理和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考核验收方案修改意见的函

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
  贵厅《关于征求政府质量工作绩效管理、“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考核验收方案意见的函》(质检办质函〔2012〕1070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政府质量工作绩效管理实施方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相关文件的修改意见和建议随函报去,供参考。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九日


                   关于《政府质量工作绩效管理实施方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考核指标的设置

    (一)各质量领域指标设置不均衡。

    《征求意见稿》中三大质量领域考核指标涉及部门及分值分布如下图:



    质量工作绩效考核的目标是推动地方政府以大质量理念整合行政管理资源,全面提升地方整体质量水平。但从《征求意见稿》考核指标的设置看,考核过于集中在产品质量,特别是质监系统,容易造成“该考核是对质监部门的考核,而非对地方全面质量工作的考核”的误导,不利于质量工作整体推进。因此,建议按照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分值1∶1∶1的比例,增加对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的考核指标及分值,使三大质量领域的考核分值相对均衡。建议先明确各领域所占总分值,具体考核指标由涉及到的相关部委提出建议,再报国家质检总局汇总确认。

    (二)产品质量指标设置过细。如“质量目标”部分,产品质量既有合格率,又有事故率;而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只有正面指标合格率(满意率)。“质量措施”部分,产品质量细化到了企业“黑名单”(指标8-2)、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指标8-3)、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数据在线采集实时监测平台(指标9-3)、组织开展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指标11-4)等多项质监系统的具体工作;而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多从制度、规定层面设置考核指标。对省级地方政府质量工作的考核,不宜过多关注于具体工作,建议将产品质量的考核指标进一步提炼,将考核重点放在建章立制的系统工作层面。

    (三)工程、服务质量指标设置过少。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服务业涉及行业众多,现阶段难以全面考核。但仅仅设置旅游、交通、物流、通信指标,无法客观地评价、对比各地区服务质量。因此,建议将与百姓生活密切的服务行业尽量纳入考核,如住宿餐饮、金融保险、房地产、租赁和商务服务、公共设施管理以及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等行业。

    (四)增设关于环境质量的考核指标。地方政府质量工作绩效考评缘于《质量发展纲要》,但不应完全局限于《质量发展纲要》。环境质量是《质量振兴纲要》明确的四大传统质量领域之一,也是社会各界公认的综合质量的重要领域之一。环境质量未列入《质量发展纲要》,主要是考虑到国家环保部门已经制订了专项规划,在国家长期规划类文件中不宜重复,并不是环境质量不重要。考核地方质量工作,环境质量不可或缺,这也是贯彻党的十八大报告“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有效措施。因此,建议在地方政府质量工作绩效考评中增设关于环境质量的考核指标。

    (五)关注考核指标的可操作性。一是质量工作绩效考核是对地方质量工作的总体评价,应重点关注地方在质量工作方面开展的基础性工作及成效,但部分指标设置侧重于对新创工作的推动,缺乏可行性。例如,指标1产品质量合格率、指标2单位GDP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率,在全国大部分省市都没有开展相关工作的情况下的设置这两项指标,分值占到总分的22%,如果付诸考核,不仅无法客观评价地区产品质量,还将使多地工作陷入被动,不利于有关工作的正常推进。建议修改这两项指标,用现阶段相对成熟的国家、省级监督抽查率替代。待产品质量合格率、单位GDP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率在全国大部分地区可正常开展统计时考虑替换。二是设置指标时,应明确如何考核。例如,指标4工程项目验收合格率,工程涉及建设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此合格率难以计算。指标5游客满意度也难以测算,且仅仅用游客满意度代表服务质量领域不够科学。

    二、关于评分标准
  
    (一)建议将总分提高为1000分。质量工作考核涉及到众多行业及管理部门,1分可能涉及到多个部门的工作,为便于将来考核时准确打分,建议将总分提高为1000分。
 
    (二)建议对评分标准划分档次,明确每档次的百分比,实际打分时严格按照百分比计算得分。如果能明确完成目标任务的百分比,直接用目标值×百分比计算得分。例如:考核指标2“单位GDP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率”,实际完成目标值的90%,则实际得分为6.3(7×90%=6.3)。如果无法明确完成目标值的百分比,建议划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差等适合等级,并给每个等级确定相应的百分比,再用目标值×百分比计算得分。

    三、其他建议
  
    (一)政府质量工作绩效考评,是落实《质量发展纲要》,推进质量强国战略的有效抓手。但该项工作涉及众多行业、众多管理部门,如何科学评价政府质量工作,指标设置、考评方法至关重要。为提高考评工作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建议国务院质量工作联席会议先在政府绩效考核工作比较成熟、比较规范的省份开展试点,取得经验后再在全国推广。同时,建议在制度设计、考核评价环节引入绩效管理、数理统计等方面的专家,使此项工作从开始就纳入科学、规范的轨道。
  
    (二)建议将第15项服务质量管理第九条中“现代物流”删除。理由是,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持续增长及物流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加快,现代物流业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但是总体上仍处于起步阶段,总体规模不大,行业发展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制度尚未健全,服务质量评价体系还未建立,顾客满意率测评缺乏标准,这条指标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实现。
 
    (三)建议将考评指标“质量措施”第14项第3条建议删掉。

                   关于“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相关文件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创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考核验收细则(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
  
    (一)第10条指标
  
    《细则》第三部分,在总体要求中提出“建设全国同级城市中居领先水平、专业性强的质量公共服务平台”,但考核要点中并未体现“领先”,建议修改考核评分办法。
  
    (二)第20条指标
  
    考核评分办法中提到的“双打”属于简称,为避免与其他系统(如公安部门)的“双打”工作混淆,建议明确其具体内容。
  
    (三)第23条指标
  
    建议在考核评分办法中将拥有一定数量的名牌产品、原产地域保护产品作为考核内容并给予一定分值,以推动相关工作。

    二、关于《创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城市居民质量满意度测评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和建议

    (一) 关于测评指标体系
  
    1.建议在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公共管理质量方面,参考产品质量的测评重点,加入关于政府部门措施到位情况的测评内容。
  
    2.建议细化对知晓度、参与度的指标设计,同时,测评应体现大质量理念,不宜仅仅局限于“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争创活动。
  
    (二)关于测评实施方法
  
    建议在确定样本量时,考虑申报城市本身的人口基数,以提高样本的代表性和可信度。

返回顶部
电脑端

陕ICP备1004160号 网站标志码6100000017

陕公网安备 610102000169号

省政府办公厅主管 省政务大数据服务中心承办

联系方式: 技术支持 029-639124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