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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总结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统一部署,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2011年度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总结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总结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情况。分别汇总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四大类突发公共事件总体情况以及分类别事件具体情况。主要包括2011年事件发生起数、伤亡人数、经济损失、与往年比较情况,以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有关情况,并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特点进行分析。

  (二)应对工作总结评估。对照《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相关专项预案、部门预案,从组织领导、机构编制及人员配备、预案编制演练、应急队伍建设、物资资金准备、监测预警预报、应急防范处置,以及恢复重建、调查处理和科普宣教等方面,对2011年度应急管理工作及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评估。既要认真总结防范处置工作的经验做法,又要深刻分析查找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

    (三)工作建议。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进一步提高防范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能力的意见和建议,以改进和推动应急管理工作。

    (四)典型案例分析。根据点面结合的原则,从2011年发生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中各选择1—2个典型案例,对防范应对工作各重点环节进行深入评估分析,以利于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改进工作。

    二、 总结评估的组织工作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急办)负责汇总编写本地区各类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总结评估报告;省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按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四大类分为四个编写组,各组参加部门负责编写本行业领域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总结评估报告;各组牵头部门在各有关部门报告基础上汇总形成本类别突发公共事件总结评估报告。具体分组情况如下:

    1自然灾害组:由省民政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省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参加。

    2事故灾难组: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省环境保护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旅游局、省气象局、省中小企业促进局、省煤炭生产安监局、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西北电监局、西安铁路局参加。

    3公共卫生事件组:由省卫生厅牵头,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林业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参加。

    4社会安全事件组:由省公安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外事办、省教育厅、省民委、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环境保护厅、省信访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陕西证监局、陕西保监局参加。

  三、有关要求

  1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年度总结评估工作。牵头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和计划安排,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要安排业务骨干积极参与,全面、准确、深入地进行总结分析并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2要做好各方面基础数据统计和材料汇总工作,各项数据的统计要规范、细致,避免重复和疏漏。要按照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文字与图表相结合、概括描述与案例分析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评估分析,做到语言精炼、层次清晰、内容充实。

  3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编写组牵头部门于2月13日前将经主要负责同志审定后的本地区、本编写组总结评估报告稿(一式五份)通过机要渠道送达省应急办,电子数据通过省政府值班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注明省应急办约稿)。

  4各设区市、省级各有关部门要确定一名参加总结评估工作的具体工作人员,并将名单(含姓名、职务、手机和固定电话号码)于2012年1月13日前报省应急办。

    联系人:刘一兵029-87291392     18991300400

    传  真:029-87291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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