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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试点工作的意见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关于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实施指南的通知

各市、区、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关于开展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1〕99号)要求,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将安塞县和勉县作为全国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试点县,将未央区、碑林区、高陵县、渭滨区、岐山县、兴平市、长武县、三原县、彬县、王益区、华阴市、韩城市、白水县、大荔县、合阳县、甘泉县、洛川县、靖边县、神木县、府谷
县、南郑县、略阳县、汉滨区、宁陕县、紫阳县、镇安县、洛南县、山阳县、商南县等29个县(市、区)作为省级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试点县。

    现将国办函〔2011〕99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实施指南》转发给你们。请各试点县(市、区)按要求做好试点工作,并确定一名分管政务公开工作的县(市、区)领导和承担此项工作部门的一名负责同志作为试点工作联系人。

    请将联系表于12月1日前,报省政府办公厅。

    联系人:张  赫  王  沛

    联系电话:87291650  87294757


    附件:试点县(市、区)联系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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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依托电子政务平台
加强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
试点工作的意见
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和加强政务服务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水平,现就开展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开展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
开展试点工作是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有效举措。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对于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加强对行政权力监督制约、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和建设服务型政府,都具有重要意义。县级政府在我国政权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重要执行者。实际工作中,直接涉及人民群众具体利益的行政行为大多数由县级政府作出,直接面向群众的政务服务大多数由县级政府提供,县级政府能否切实做好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的整体水平。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进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和管理的有效举措,有利于保证政务公开各项任务落实到基层,更好地为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促进县级政府依法行政、阳光施政
  
    (二)开展试点工作是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现实需要。近年来,县级政府结合实际,勇于探索,不断加强电子政务应用,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强化政务服务,得到人民群众的普遍认可。但是,这项工作离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望仍有差距,突出表现在政务公开内容不够全面,政务服务水平不高,利用电子政务平台开展有关工作的项目和标准不统一、运行不够规范,实际效果不能满足各方面需要,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重点在基层,难点在基层,县级政府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开展有关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工作难度大,需要通过试点积累经验,逐步规范,循序渐进地推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扎实开展试点工作,不断推动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取得新成效。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三)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统一的电子政务平台为载体,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逐步实现政务服务均等化,全面提高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水平。
  
    (四)基本原则。强化为群众服务意识,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突出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实际效果;加强电子政务平台建设的统筹协调,实现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针对不同区域和城乡特点,加强分类指导,有计划、分步骤予以推进。

  
    (五)目标任务。在全国选择
100个县(市、区)开展试点工作,用一年左右时间,建立和完善统一的电子政务平台,充分利用平台全面、准确发布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实时、规范办理主要行政职权和便民服务事项,并实现电子监察全覆盖,为在全国全面推行奠定基础、积累经验。
  
    三、实施步骤

  
    (六)确定试点县(市、区)。各省(区、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会同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府网站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等相关部门协商确定试点县(市、区)报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省(区、市)可结合实际扩大试点范围。

  
    (七)规范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事项。试点县(市、区)要全面梳理、清理并严格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职权和便民服务事项,编制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报市(地)和省(区、市)两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后,于
20122月底前向社会公布。编制、公布的目录必须包括《县级政府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开展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基本目录》)中所列事项,并针对每类事项的不同特点相应明确每个事项包含的具体内容。
  
   
清理、规范行政职权要按照职权法定、权责一致的要求进行。要摸清对管理和服务对象行使的行政职权底数,对没有合法依据的行政职权予以取消。将依法确定并审核确认的行政职权编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明确每项行政职权的名称、内容、办理主体、依据、条件、期限和监督渠道。在优化运行流程基础上,针对每项行政职权编制权力运行流程图,在办理主体内部明确办理的岗位、权限、程序和时限等,为在电子政务平台上运行、开展电子监察打好基础。行政职权中的行政处罚事项暂不纳入电子政务平台办理,但要进行清理、规范,细化、量化裁量基准,明确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列入目录并予以公布
  
    发布政府信息公开事项要遵循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细化相关内容,切实增强公开的全面性和实效性。便民服务事项要做到依据充分、主体明确、流程清晰,试点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充分考虑群众需求,在《基本目录》所列事项基础上进一步扩充。

  
    (八)建立和完善统一的电子政务平台。试点县(市、区)要建立、使用统一的电子政务平台,平台由电子政务网络、政府网站、业务管理系统、应用及数据服务中心和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等组成。要加强规划设计,整合信息化建设资源,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网站和政务(行政)服务中心基础设施,结合集约化社区服务信息网络平台建设,对现有电子政务平台进行调整、升级和改造,满足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应用需要。没有统一电子政务平台的县(市、区),要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电子政务平台的功能和性能要通过国家专业评测机构的技术评测。监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预防腐败局要联合编制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实施指南,加强对电子政务平台建设的指导。

  
    (九)加强电子政务平台的应用。试点县(市、区)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要在电子政务平台的政府网站上公布,同时通过其他多种方式进行公布,使全社会广泛知晓。要在平台上全面、准确发布目录中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将目录所列行政职权纳入平台的业务系统办理,通过平台的乡镇(街道)窗口终端办理便民服务事项,并使电子监察覆盖行政职权和便民服务事项办理流程的各个环节。要加强对平台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规避平台,确保平台充分使用。鼓励逐步将行政处罚事项纳入电子政务平台进行监控。

  
    (十)总结评估试点工作效果。各地区要针对试点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不断完善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的工作机制、平台建设和制度规定。要加强电子政务平台运行和办事效能的评估,及时总结经验。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将于
20128月前后对试点工作进行评估总结,提出下一步在全国全面推行的意见。
  
    四、有关要求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区要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议事日程,精心组织部署,加强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遇到的问题。各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编制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单位和任务分工,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时完成试点任务。要加强培训,全面提高行政机关和公务员的政务公开意识、政务服务水平和电子政务应用能力。

    (十二)明确工作责任。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指导试点地区梳理、规范本系统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事项,编制、财政和法制等部门要加强相关工作指导和项目审核,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指导协调做好电子政务平台的应用设计、平台构建、运行维护和技术保障。要加强资金保障,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将对中西部地区试点县(市、区)给予补助。

    (十三)加强统筹协调。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地方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监察机关、预防腐败机构要加强统筹协调和检查评估,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要将试点工作与加强业务建设和廉政风险防控有机结合起来,做到相互促进。
    附件:县级政府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开展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
附件:
县级政府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开展
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
(共385项)
第一类 政府信息公开事项(65项)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事项

  1.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3.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4. 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5.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6.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7. 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8. 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9. 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0.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1. 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2. 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13. 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14. 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15. 抢险救灾、优抚、社会捐助、彩票公益金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16. 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情况;

  17.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18. 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19. 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20. 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21.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22.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

  23. 城市义务教育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

  24. 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贴息管理和使用情况;

  25.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26. 科普惠农兴村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27. 农业技术推广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

  28. 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

  29.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30. 西部地区少生快富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31.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32. 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33.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34. 农村饮水安全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35. 农村沼气推广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36. 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37. 测土配方施肥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38. 粮食直补管理和使用情况;

  39. 农资综合补贴管理和使用情况;

  40. 农机购置补贴管理和使用情况;

  41. 农作物良种补贴管理和使用情况;

  42. 畜牧良种补贴管理和使用情况;

  43. 退耕还林(草)现金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44. 退耕还林(草)粮食补助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

  45.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46. 农村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47.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48. 城市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49.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50.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51.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52. 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53. 抚恤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54. 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55.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56. 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57. 林业生产救灾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58. 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59. 家电下乡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60. 汽车摩托车下乡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61. 廉租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62. 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63. 公共租赁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64.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65.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二类 行政职权事项(295项)
  
发展改革工作

  1. 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许可;

  2. 依法由县级政府办理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3. 依法由县级政府办理的外商投资项目(工业类)核准;

  4. 依法由县级政府办理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5.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教育工作

  6. 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历教育、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7.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审查;

  8. 转学、休学手续办理;

  9. 职业培训以外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10. 职业培训以外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备案;
  
公安工作

  11.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12.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13.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14.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15.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16.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

  17. 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办理;

  18. 临时身份证办理;

  19. 公民户口的分户登记、立户登记;

  20. 建立集体户口登记;

  21. 依法服兵役、出国定居、死亡、失踪等人员户口注销;

  22.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23. 户口迁移登记;

  24. 刻制公章备案;

  25. 娱乐场所备案;

  26. 旅馆变更登记备案;

  27.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变更备案;

  28. 互联网服务、使用单位备案;

  29.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中的治安保卫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备案;

  30.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

  31. 机动车驾驶证审验;

  32. 机动车登记;

  33. 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抵押登记;
民政工作

  34. 社会团体成立(备案)、变更、注销登记;

  35.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备案)、变更、注销登记;

  36. 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审批;

  37.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审批;

  38. 收养登记;

  39.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核定;

  40. 城乡医疗救助待遇核定;

  41. 老年(优待)证核发;

  42. 农村五保供养待遇核定;

  43. 临时救助待遇核定;
司法行政工作

  44. 公证机构变更(初审);

  45.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初审);

  46. 公证员任免(初审);

  47.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初审);

  48. 法律援助条件审查;

  49. 法律援助机构执业机构确定;
财政工作

  50. 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设立许可;

  51.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核发;

  52. 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

  53. 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

  54. 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55. 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审核;

  56. 职工养老保险养老金核定;

  57. 工伤保险待遇核定;

  58. 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审定;

  59. 生育保险待遇核定;

  60. 劳动用工书面审查;

  61. 劳动集体合同审查;

  62. 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审批;

  63. 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审批;

  64. 失业保险待遇核定;

  65.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审核;

  66. 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

  67. 社会保险登记;

  68. 社会保险变更、注销登记;

  69.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70. 社会保险费征收;

  71. 企业职工在职转退休办理;

  72. 企业年金备案;

  73. 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的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国土资源工作

  74.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75. 宅基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76. 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批;

  77. 县级登记颁证的采矿权审批;

  78. 耕地开垦费收取;

  79.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取;

  80. 土地复垦费征收;

  81. 土地闲置费征收;

  82.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83.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审批;

  84. 土地登记;

  85. 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环境保护工作

  86.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

  87.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88. 建筑工程夜间施工许可;

  89. 污染物排放许可;

  90. 污染治理设施拆除或闲置许可;

  91. 排污费的征收;

  92.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审批;
                                                                   
住房城乡建设工作

  93.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

  94.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95.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发;

  96.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97.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98. 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99. 临时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100.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101.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移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

  102.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审批;

  103.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104.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105.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

  106. 修剪、砍伐城市树木审批;

  107. 古树名木迁移审查;

  108. 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审核;

  109. 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110.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批准或者核准并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111. 利用城市地形图有偿服务费收取;

  112.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审核登记;

  113. 廉租住房申请的审核登记;

  114.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批准;

  115. 在规定期限内因特殊情况挖掘城市道路批准;

  116. 廉租住房保障复核;

  117.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

  118.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抵押权登记;

  119.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预告登记;

  120.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更正、异议登记;

  121. 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122. 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123. 建设工程档案认可;

  124. 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125.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126.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127.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备案;

  128. 商品房现售前备案;

  129. 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

  130. 拆除工程施工备案;

  131. 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132. 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备案;

  133.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134.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135. 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136. 对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核准;
交通运输工作

  137.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138. 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139.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140.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141.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142.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审批;

  143.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审批;

  144. 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145. 公路护路林更新砍伐许可;

  146.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147. 铁轮车、履带车、超限车辆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或者车辆公路行驶审批;
水利工作

  148. 对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取水许可;

  149.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审批;

  150.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及开发补偿费征收;

  151.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152. 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153.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154.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155.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

  156. 水利工程水费征收;

  157. 水资源费征收;

  158. 入河排污口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审核;

  159. 组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审批;

  160.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批;
农林工作

  161. 林木采伐许可;

  162.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

  163.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

  164. 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

  165.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

  166.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167. 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登记及证书核发;

  168.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

  169. 育林基金征收;

  170. 植物检疫行政许可;

  171. 木材运输行政许可;

  172. 木材经营(加工)行政许可(初审);

  173.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

  174.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费征收;

  175.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176. 执业兽医注册;

  177. 执业助理兽医师备案;

  178. 乡村兽医登记;

  179. 兽药经营许可;

  180. 动物诊疗许可;

  181. 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

  182.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

  183. 拖拉机注册登记、号牌、行驶证核发;

  184. 拖拉机驾驶证核发;

  185. 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号牌、行驶证以及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186.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审批;

  187. 农村土地承包调整审批;

  188.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林权流转管理;

  189. 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安全检验;

  190.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核发;
商务工作

  191. 依法由县级政府办理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192. 依法由县级政府办理的三资企业设立、合并、分立、变更审批;

  193. 依法由县级政府办理的三资企业解散、清算审批;

  194. 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文化工作

  195. 内资娱乐场所设立及变更许可;

  196.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及变更许可,内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

  197. 国内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198.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及变更许可;

  199. 出版物零售经营许可;

  200. 依法由县级政府办理的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201. 依法由县级政府办理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202. 核定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国有纪念建筑物或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203. 依法由县级政府办理的印刷企业设立;

  204. 依法由县级政府办理的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

  205. 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206.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核定;

  207. 美术品经营单位备案;
卫生工作

  208.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核发;

  209.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核发;

  210.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

  211.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核发;

  212. 医疗、保健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审批;

  213.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

  214. 执业医师注册;

  215. 护士执业许可(初审);

  216. 医疗广告审查(初审);

  217.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审核;

  218.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219. 再生育(服务)审批;

  220. 社会抚养费征收;

  221.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核发;

  222.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

  223. 西部地区少生快富工程对象确认;

  224.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确认;
税务工作

  225.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226. 增值税征收;

  227. 消费税征收;

  228. 企业所得税征收;

  229. 车辆购置税征收;

  230.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231. 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收取;

  232. 税收保全;

  233. 减税、免税;

  234. 出口退(免)税;

  235. 税务登记设立、变更、注销;

  236. 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237. 营业税征收;

  238. 企业所得税征收;

  239. 个人所得税征收;

  240. 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

  241. 印花税征收;

  242. 资源税征收;

  243. 土地使用税征收;

  244. 土地增值税征收;

  245. 房产税征收;

  246. 车船税征收;

  247.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

  248. 社会保险费征收;

  249. 契税征收;

  250. 耕地占用税征收;

  251. 减税、免税;

  252. 退税;

  253. 税务登记设立、变更、注销;
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254.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255. 企业登记;

  256. 集团登记;

  257. 企业年检;

  258. 公司股权出质登记;

  259.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

  260. 个体工商户登记;

  261. 户外广告登记;

  262. 动产抵押登记;

  263. 个体工商户验照;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

  264.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

  265.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核发、换发及年度验证;
广播电影电视工作

  266.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核(初审);

  267.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初审);

  268. 乡镇、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核(初审);

  269.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初审);

  270. 迁建无线广播电视设施审批(初审);

  271.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及变更许可;
体育工作

  272. 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备案;

  273.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审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74.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

  275. 依法由县级政府办理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不包括有储存设施的)许可证核发;

  276. 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

  277.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278.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279.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280.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281.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

  282.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283. 重大危险源备案;

  284.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统计工作

  285.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初审);
档案工作

  286. 对出卖、转让、赠送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审批;
粮食工作

    287.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288. 跨地区粮食收购活动备案;
烟草专卖工作

  289.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
食品药品监管工作

    290. 餐饮服务许可证核发;

    291. 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人民防空工作

  292.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城市管理工作

  293. 户外广告(标牌、标识)设置许可;

  294.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许可;

  295. 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临时设施许可。
第三类 便民服务事项(25项)
  1. 人口计生、土地、民政等法律、法规、政策咨询;

  2. 一孩生育服务证办理;

  3. 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服务卡发放;

  4.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发放;

  5. 建设业务咨询、投诉;

  6. 资产评估代办;

  7. 会计报表审计代办;

  8. 有线电视开户办理;

  9. 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取;

  10. 规定范围的广告内容审查;

  11.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参保、续保手续办理;

  12.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续保手续办理;

  13. 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

  14. 劳动争议调解受理;

  15.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查询;

  16. 社会保障卡办理;

  17. 公民收养子女证明审核;

  18.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咨询;

  19. 企业设立业务咨询;

  20. 农业保险理赔;

  21. 文化经营许可证年检协办;

  22. 村居民建房临时用电办理;

  23. 村居民建房电器安装办理;

  24. 农业技术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咨询;

  25. 民间纠纷调解受理。
  
注:本附件所列项目的分类不作为划分部门职能分工的依据。


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县级政府
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实施指南
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22号)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关于开展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199号)要求,加强对县级政府统一电子政务平台建设的指导,制定本实施指南
  
  一、总体框架
  县级政府统一电子政务平台(以下简称县级平台)由基础设施、信息资源、应用系统、服务窗口和政府网站等五部分组成,总体框架示意如下:

    (
基础设施是支撑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等应用的技术设施,由网络设施、应用及数据服务设施、信息安全设施等组成。信息资源包括政府信息公开、政务服务、电子监察等信息内容,应用系统包括政府网站应用系统、政务服务业务应用系统、电子监察应用系统等。

    (
服务窗口由县级政务(行政)服务中心、部门办事窗口和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办事窗口)、社区(村)便民服务窗口组成,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咨询、受理、办理和反馈等政务服务。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公众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办事和政民互动等服务。

  二、组织实施

  县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编制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单位和任务分工,确定工作进度和工作步骤,开展各项应用培训,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相关制度,充分利用各方面的条件认真开展试点工作。

    (
县级政务公开领导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编制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加强统筹协调和检查评估,及时报告试点工作进展情况。

    (
)县级政府部门依据职能梳理、清理并严格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职权和便民服务事项,依托县级平台向社会公众公开信息、提供服务

    (
三)县级政府编制和法制部门负责对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职权和便民服务事项的具体内容进行初步审核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做好县级平台的应用设计、平台构建
运行维护、技术保障、技术培训和评测等工作。

    (
)监察部门负责制定监察规则,充分利用电子监察应用系统,对行政职权和便民服务事项的办理进行全过程监察。

    (
县级政府部门会同乡镇(街道)负责确定通过乡镇(街道)服务窗口办理的便民服务事项及内容,依托县级平台向社会公众提供便民服务。有条件的地方要将便民服务向社区(村)延伸。

  三、编制实施方案

    (一)明确工作目标。
按照试点工作要求,明确编制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构建统一电子政务平台的目标进度,确定依托县级平台提供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职权和便民服务事项数量,确定县级部门、乡镇(街道)和社区(村)接入平台的数量。

    (二)明确工作任务
根据工作目标,明确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所列事项梳理、应用设计、平台构建、应用服务上线、基层延伸部署、服务窗口建设等工作任务内容。

    (三)确定实施步骤。
根据工作任务,明确落实各项工作任务的责任单位、责任分工、时间安排、工作方法和要求

    (四)提出保障措施。
结合本地实际,提出组织领导、资金投入、制度规范、技术保障、人员培训等措施。

  四
规范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事项

    (一)清理规范行政职权。
摸清对管理和服务对象行使的职权底数,对没有合法依据的予以取消。将依法确定并审核确认的行政职权编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明确每项行政职权的名称、内容、办理主体、依据、条件、期限和监督渠道等(参照附录1。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对行政职权进行统一编码(参照附录2

    (二)明确办理流程。
在优化运行流程基础上,针对每项行政职权编制权力运行流程图(参照附录1),在办理主体内部明确办理的岗位、权限、程序和时限等,将流程转换为计算机程序,为在县级平台上运行、开展电子监察打好基础。

    (三)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事项。
遵循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细化相关内容,切实增强公开的全面性和时效性。

    (四)确定便民服务事项。
按照依据充分、主体明确、流程清晰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充分考虑群众需求,确定各项便民服务事项和具体内容。

    (五)制定监察规则。
监察部门要对政务公开内容的完整性、时效性等制定电子监察规则;对行政职权和便民服务事项办理的时效性、流程合法性、内容完整性和收费合规性等制定电子监察规则(参照附录3);对行政职权行使方面的廉政风险点进行梳理确定,明确风险点名称、类型、内容描述和防控措施等内容,通过电子监察系统进行重点监控。

  五
、应用设计

    (一)政务服务事项分类。
根据行政职权和便民服务事项梳理结果和办理流程,按办件类型及流程差异分为即办件、承诺件、补办件、上报件和联办件。

    (二)应用流程设计。
根据行政职权和便民服务事项的办理流程,结合权力运行流程图,按照部门内部业务分工和工作程序,确定运行流程及所有流程分支,细化每个办理环节,确定流转关系,确定事项流转电子表单的内容及格式,并划分读写权限。

    (三)角色权限划分。
根据应用流程设计要求,按照事项办理流程中每个环节的办理岗位及职责,划分相应角色、设置角色权限。

    (四)办理期限设定。
依据法定期限与承诺期限,确定每个环节的办理期限,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等依法不计入期限的环节,应予以说明。

    (五)电子材料编制。
明确管理和服务对象需提供的材料清单及每份材料的格式、载体、报送方式和存储要求;明确每个文书的生成环节、生成方式和格式。

    (六)监察预警设置。
在行政职权和便民服务事项办理流程中设定时效、内容、流程、收费等监察监控点的自动判断条件,并对确定的廉政风险点进行重点标识;依据制定的监察规则和廉政风险防控措施,确定各类异常或疑似异常情况自动预警的内容和方式。

    (七)督办流程设计。
确定督办的发起、审核、签收、反馈等环节的办理岗位,设定角色权限,明确各环节的处理方式和处理结果;确定电子督办单的内容及格式,并划分读写权限。

  六
、信息资源管理设计

    信息资源
主要包括政府信息公开、政务服务、电子监察三类信息。通过建立政务服务事项信息库、办理过程信息库、办理结果信息库、监察规则信息库、监察业务信息库等五个信息库,实现政务服务和电子监察信息资源管理。

    (一)政府信息公开信息项。
由政府部门依据职能基于互联网通过政府网站发布、维护和管理,向社会公众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政府信息公开信息项应包括索引号、信息标题、发布日期、发布部门等。

    (二)政务服务公开信息项。
由政府部门依据职能基于互联网通过政府网站,公开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及行政职权和便民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办事指南包括事项名称、内容、办理主体、依据、条件、期限和监督渠道等信息项。提供网上咨询、表格下载、网上申请、结果反馈等在线服务,网上咨询包括咨询对象、咨询标题、咨询内容等信息项;表格下载包括表格名称、表格描述、填写说明等信息项;网上申请包括申请人、申请事项、申请材料等信息项;结果反馈包括办件名称、办结时间、办理结果等信息项。

    (三)政务服务事项信息库及信息项。
由政府部门依据职能基于县级平台通过政务服务业务应用系统,形成政务服务事项信息库,储存政务服务事项信息,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维护和管理。政务服务事项信息项包括事项编码、事项名称、办理部门、行使依据、受理条件、收费依据和标准、法定期限、承诺期限、办理地点、联系电话、权力运行流程图、服务表格、常见问题解答、监督电话等。

    (四)办理过程信息库及信息项。
由政府部门依据职能基于县级平台通过政务服务业务应用系统,形成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过程信息库,储存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过程信息,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或有关职能部门维护和管理。办理过程信息项包括办理部门、岗位(环节)名称、事项编码、办理业务处室(科室)、办理人员工号、办理人员姓名、岗位(环节)状态、办件名称、办件摘要、办件申请方式、办件申请表格、办件申请提交材料、办件申请时间、申请者名称、申请者证件类型、申请者证件号码、联系人/代理人姓名、联系人/代理人证件类型、联系人/代理人证件号码、办件承诺期限、承诺期限单位、风险点类别、风险点描述、风险内控的手段、处理意见、办理附件、处理时间等。

    (五)办理结果信息库及信息项。
由政府部门依据职能基于县级平台通过政务服务业务应用系统,形成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结果信息库,储存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结果信息,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或相关部门维护和管理。办理结果信息项包括办理部门、事项编码、办结状态、办结意见、办理附件、办结时间等。

    (六)监察规则信息库及信息项。
由监察部门依据职能基于县级平台通过电子监察应用系统,形成监察规则信息库,储存监察规则信息,由监察部门对规则内容进行维护和管理。监察规则信息项包括监察规则类型、监察规则描述、监察监控参数等。

    (七)监察业务信息库及信息项。
由监察部门依据职能基于县级平台通过电子监察应用系统,形成监察业务信息库,储存监察部门在电子监察工作中形成的过程信息和结果信息,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维护和管理。监察业务信息项包括监察部门、被督办单位、事项名称、事项编码、监察监控人员、督办发起时间、督办结束时间、督办状态、督办结果等。

  七、县级平台构建

  充分利用已有的网络设施、应用及数据服务设施和信息安全设施等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构建满足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需要的县级平台,避免重复建设和投资浪费。

    (一)基本技术要求

    1
采用B/S架构,兼容主流浏览器。

    2
、构建统一的信息安全保障系统,提供标准的身份认证接口,通过权限管理、日志管理等多种技术手段保障系统安全运行。

    3
、提供可视化应用配置界面,对各系统的运行进行管理,并对系统进行监控,记录运行日志。

    4
提供统一的工作流、电子表单和内容管理等基础应用,支持各系统应用通过可视化配置的方式,实现服务事项办理业务应用运行。

    5
、实现县级平台各类应用统一的单点登录,登录的信息在各系统间完全一致,并同步变化。

    6
、构建平台应采用符合国家要求自主可控的软硬件设备,系统应用满足快速部署、简便灵活和便于扩展的要求。

    (二)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要求。
基于互联网在县级政府网站上开设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众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

    (三)政务服务专栏要求。
基于互联网在县级政府网站上开设政务服务专栏,与已设立的各类网上办事专栏相结合,避免办事服务信息分散,统一向社会公众提供政务服务,专栏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
、在政府网站首页上设置专栏,专栏的名称为政务服务专栏

  2
专栏首页顶部为标题区,标题内容用行政区域名称+政务服务专栏表示。

  3
、在专栏页面提供政务服务分类导航和多级目录显示,点击分类节点显示该分类节点下的条目列表。

  4
、政务服务条目列表采用分页浏览方式,条目内容包括事项编码、事项名称、办理部门等,点击条目进入该事项详细信息页面。

  5
、专栏中每个事项的详细信息页面都要设置办事指南、网上咨询、表格下载、网上申请、结果反馈等五项服务子栏目,实现网站办事全流程服务。

  6
、办事指南子栏目提供事项的公开信息,显示的内容包括事项编码、事项名称、办理部门、行使依据、受理条件、收费依据和标准、法定期限、承诺期限、办理地点、联系电话、监督电话等信息。

  7
、表格下载子栏目以列表方式提供申请该事项需要填写的所有表格,列表条目内容包括表格编号、表格名称和简要说明,提供表格下载。

  8
、网上咨询子栏目提供行政职权和便民服务事项的咨询服务,由相关部门依据职能负责咨询内容的答复。

  9
、网上申请子栏目支持社会公众在线提交申请材料,以申请编号作为申请人查询办事状态的依据。

  10
、结果反馈子栏目支持申请人通过办件编号和证件号码查询办件的反馈详细信息,详细信息内容包括办件编号、办件名称、受理时间、办理时间、办理部门、办理状态等;行政许可等依法应公示结果的事项,以列表方式显示该事项所有办件的办理结果,列表条目内容包括办件编号、办件名称、办理结果、办结时间。

  11
、在专栏内设信息检索栏,对专栏内公开的信息提供检索服务。

    (四)政务服务业务应用系统功能要求。
政务服务业务应用系统在县级平台上运行,实现所有行政职权和便民服务事项的信息管理和运行管理。

  1
、实现事项新增、取消、变更和行使依据管理等功能。

  2
、提供事项信息在线审阅、历史版本比对、数据完整性校验等辅助功能。

  3
、提供对每个事项设定独立内部流程的配置功能。

  4
、实现事项办理流程的自动控制,包括流程合法性检查、材料完整性审查、办理时限提醒、疑似异常操作控制和提醒等。

  5
、提供事项办理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补正、暂停、退回等业务操作功能。

  6
、提供事项办理在线审阅材料、填写意见、制作文书、作出决定等业务辅助功能。

  7
、提供对各岗位办理过程信息进行记录,保留操作痕迹的功能。

    (五)电子监察应用系统功能要求。
电子监察应用系统在县级平台上运行,实现对所有行政职权和便民服务事项办理全流程、全业务、全覆盖监察监控。

  1
、提供对所有事项办理过程的完整还原功能

  2
、实现对异常情况、办理时限等情形的实时监察监控,对违反规定的异常情况进行预警和报警。

  3
、提供对电话、现场及网上投诉件的处理、跟踪、反馈等功能。

  4
、实现对事项办理过程中的异常或疑似异常情况的督查督办处理、跟踪及反馈。

  5
、实现对各部门、各岗位的行政效能以及事项不同环节、不同时段的工作绩效进行统计分析和绩效评估。

  6
、提供电子监察规则的设定和管理功能。

    (六)系统对接要求。
县级政府部门尚未建立业务应用系统的,应依托县级平台实现行政职权和便民服务事项的办理。已建业务应用系统且符合县级平台技术和功能要求的,应与县级平台实现对接;不符合要求的,应进行改造。部门业务应用系统通过县级平台提供的标准Web Service服务接口实现对接,将事项办理运行的过程和结果数据主动推送至县级平台,实现政务服务统一管理和电子监察。

  八、应用服务上线

    (一)功能上线。
基于县级平台,部署政务服务业务应用系统和电子监察应用系统,设置各项应用功能;完善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办事和政民互动的服务功能。实现政务服务各项应用功能的初始化,设定组织机构、用户和角色,配置单点登录和功能模块权限。

    (二)信息上线。
县级政府部门、乡镇(街道)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服务的相关要求,通过政府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政务服务和政民互动等相关栏目,面向社会公众提供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服务。

    (三)事项上线。
县级政府部门、乡镇(街道)按照先易后难、效果优先、分类分批的原则配置每个事项的电子流程,设定流程节点、角色权限、电子表单、流转的电子文档、风险环节和监察规则。

    (四)窗口上线。
充分利用已有设施,配备办理行政职权和便民服务事项所需的窗口终端、配套设备(电子屏幕、扫描仪、打印机等)和自助终端,并通过网络接入应用系统。提供适合社会公众需要的手机短信、语音电话、电子邮件等多种服务方式。

    (五)服务上线。
服务上线可分为试运行和正式运行两个阶段,在试运行期间,发现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解决完善后,所有行政职权和便民服务事项全面上线正式运行。

  九、基层延伸部署

    (一)服务延伸。
乡镇(街道)和社区(村)受县级政府部门委托代收代办的、属于职责范围的和自行提供的行政职权和便民服务事项,应在县级平台上设定事项流程、设置账号和角色权限,开通服务。

    (二)网络延伸。
充分利用现有基础设施,构建基于互联网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网络环境,实现网络向乡镇(街道)、社区(村)服务窗口的延伸,接入窗口服务终端和相关设备。有条件的地方可采用移动通信网络方式实现网络延伸。

    (三)窗口延伸。
乡镇(街道)和社区(村)负责落实服务场所,充分利用已有的便民服务场所和各类服务设施,建立服务窗口,配备办理行政职权和便民服务所需的窗口终端、配套设备(扫描仪、打印机等)和自助终端,提供服务。

  十、技术保障服务

    (一)确定技术保障服务方式。
结合本地实际,采用自行承担或服务外包的方式,为县、乡镇(街道)和社区(村)三级提供技术保障服务。

    (二)明确技术保障服务承诺。
明确业务运行支撑和平台运行保障方面的承诺内容,包括远程问题诊断、现场软硬件系统问题诊断、产品升级服务和定期巡检服务等,并制定服务质量承诺。

    (三)明确技术保障方式。
提供7×24小时热线电话和远程维护,设立统一热线电话作为服务受理渠道,并提供电子邮件和即时消息等远程维护及现场支援等技术保障方式。

    (四)建立运行报告制度。
技术保障服务机构定期向县级政府部门、乡镇(街道)和社区(村)报送运行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系统使用情况、业务量统计、故障处理情况和服务请求响应情况等。

    (五)建立故障分级响应机制。
根据故障严重程度将系统故障划分为ABC三个等级。A级故障为特大故障,对系统运行有严重影响,导致系统无法运行;B级故障为重大故障,限制了部分系统运行;C级故障为一般故障,对系统运行产生轻微影响,大部分系统仍可运行。根据不同故障等级,分别设定响应机制。

    (六)建立服务质量考核机制。
明确服务质量考核指标和评估方法,从服务满意度、平均响应时间和投诉发生率等方面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技术保障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进行奖惩。

  十一、
验收评估

    (一)
平台评测验收。县级平台构建完成后,要通过国家专业评测机构的技术评测,对县级平台功能和性能进行验收。

    (二)
应用上线验收。在应用上线及延伸部署完成后,通过技术测评和在线操作等方法,对规范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事项、应用设计等内容进行验收。

    (三)
服务评估。在服务正式上线后,通过网上测评、抽样检查和效能评估等方法,对县级平台运行情况和办件效能等内容进行定期评估。

附录
1
政务服务事项梳理规范表式及范例

  一、文档格式要求

  填报的表格用
WORD文档制作,小四号仿宋GB2312填写。报送书面材料的同时提供电子文档。

  二、政务服务事项内容目录梳理表式说明

  县级政府部门、乡镇(街道)需梳理规范本单位的所有行政职权和便民服务事项,使用的表式如下:
XXXX局政务服务事项内容目录
   项;其中行政许可项;行政征收项;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项;行政确认项;代理事项项;其他项;便民服务事项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
类型
办理主体
行使依据
法定
期限
收费标准与依据
{各类别事项的序号分别从1开始}
{各事项的名称,应尽可能使用法定名称或法定词汇组成的简称,无法定名称的,使用相应的规定词汇组成简称}
{事项所属类型,按照表格上方统计分类的次序排列}
{事项的办理主体及其性质,主体性质分为法定机关、授权组织和受委托单位三种,当性质为受委托单位时,还需填写委托单位名称}
{事项的法定依据,应写明具体条款及内容。对于同一事项有不同位阶依据的,从高到低依次列举。}
{事项的法定办理期限}
{说明事项是否涉及收费,收费的事项进一步写明准予收费的依据及标准}

  三、政务服务事项信息梳理表式说明

  县级政府部门、乡镇(街道)根据政务服务事项内容目录,梳理办理流程和服务规范,形成政务服务事项内容信息表,编制权力运行流程图。

    (一)政务服务事项内容信息表

  针对政务服务事项内容目录中的每个事项填写政务服务事项内容信息表,使用的表式如下:

    A1
表:政务服务事项内容信息表
事项编码
{所有行政职权和便民服务事项审核确认后,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统一编码,编码规则参见附录2}
事项分类
{行政职权(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征收/行政确认/代理事项、其他)、便民服务}
事项名称
{事项的名称,应使用法定名称或法定词汇组成的简称,无法定名称的,使用相应的规定词汇组成简称}
行使依据
{事项行使的依据,应写明具体条款及内容。对于同一事项有不同位阶依据的,从高到低依次列举}
办理主体
{事项的办理主体及其性质,主体性质分为法定机关、授权组织和受委托单位三种,当性质为受委托单位时,还需填写委托单位名称}
受理条件
{申请办理该事项的必备条件}
收费依据和标准
{说明事项是否涉及收费,收费的事项进一步写明准予收费的依据及收费标准}
法定期限
{政务服务事项法定的办理期限}
承诺期限
{政务服务事项对外承诺的办理期限(有法定期限的政务服务事项,其承诺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办理部门
{办理主体单位具体办理该事项的部门,应明确到具体业务科室}
办理地点
{政务服务事项对外的办理地点}
联系电话
{政务服务事项办理部门对外的联系电话}
权力运行流程图
{绘制A2}
服务表格
{服务表格是事项申请材料的电子化表格,公众与企事业单位可在政府网站下载,可以列出多个}
常见问题解答
{社会公众在该事项办理过程中经常碰到的问题以及解答内容}
监督电话
{对外公布的监督电话}
在线办理链接
{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在线办理的链接,点击链接可以直接链接到具体的办理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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