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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地震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紧密结合本市、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原陕政办函〔2005〕207号印发的《陕西省地震应急预案》从即日起废止。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陕西省地震应急预案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2.1.1  指挥部组成
  
    2.1.2  指挥部职责
  
    2.1.3  办事机构及职责
  
    2.1.4  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2.2  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
  
    2.2.1  现场指挥部组成
  
    2.2.2  现场指挥部职责
  
    2.3  市、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3.分级管理
  
    3.1  地震灾害级别划分
  
    3.1.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3.1.2  重大地震灾害

    3.1.3  较大地震灾害
  
    3.1.4  一般地震灾害
  
    3.2  应急响应级别设定
  
    3.3  地震应急分级负责

4.监测、预测、预防和临震应急
  
    4.1  地震监测
  
    4.2  地震预测
  
    4.3  灾害预防
  
    4.4  临震应急

5.特别重大及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应急
  
    5.1应急启动
  
    5.2应急部署
  
    5.3应急处置
  
    5.3.1  灾情收集与报送
  
    5.3.2  紧急救援
  
    5.3.3  医疗救助
  
    5.3.4  人员安置
  
    5.3.5  应急通信
  
    5.3.6  交通运输
  
    5.3.7  灾害监测与防范
  
    5.3.8  治安维护

    5.3.9  新闻宣传
  
    5.3.10  涉外事务
  
    5.3.11  社会动员
  
    5.3.12  损失评估
  
    5.3.13  恢复生产
  
    5.4  市县应急
  
    5.5  应急结束

6.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应急
  
    6.1  应急启动
  
    6.2  应急部署
  
    6.3  应急处置
  
    6.3.1  灾情收集与报送
  
    6.3.2紧急救援
  
    6.3.3  人员安置
  
    6.3.4  应急通信
  
    6.3.5  灾害监测与防范
  
    6.3.6  新闻宣传
  
    6.3.7  损失评估
  
    6.4  市县应急
  
    6.5  应急结束

7.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应急
  
    7.1  应急启动
  
    7.2  应急处置
  
    7.2.1  灾情收集与报送
  
    7.2.2  震情监测
  
    7.2.3  新闻宣传
  
    7.2.4  损失评估
  
    7.3  市县应急
  
    7.4  应急结束

8.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8.1  强有感地震应急
  
    8.2  平息地震谣传
  
    8.3  特殊时期应急戒备
  
    8.4  应对毗邻震灾

9.恢复重建
  
    9.1  善后处置
  
    9.2  调查评估
  
    9.3  恢复重建

10.应急准备
  
    10.1  队伍建设准备
  
    10.2  物资装备准备
  
    10.3  制度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准备
  
    10.4  社会动员准备
  
    10.5  技术准备
  
    10.6  通信、电力与交通
  
    10.7  宣传、培训与演练

11.附则
  
    11.1  预案管理
  
    11.2  制定与解释
  
    11.3  监督检查与奖惩
  
    11.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保障地震应急工作有力、有序、有效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和《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省内发生的地震灾害事件的处置,对我省造成影响的邻省(区、市)地震灾害事件的处置。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协同行动。

2.  组织体系
  
    地震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市、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等构成。
  
    2.1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2.1.1  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省政府领导同志
  
    副指挥长:省政府分管秘书长
  
    省地震局主要负责同志
  
    省军区负责同志
  
    武警陕西省总队负责同志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同志
  
    省民政厅负责同志
  
    省公安厅负责同志
  
    成员包括:省委宣传部、省军区、武警陕西省总队、省地震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省外事办、省质监局、省广电局、省安监局、省旅游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气象局、省测绘局、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陕西保监局、民航西北管理局、西安铁路局、西安海关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
  
    省政府可根据应急处置实际需要,对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和成员进行调整。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下设若干工作组,设立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
  
    2.1.2  指挥部职责
  
    领导全省抗震救灾工作;了解和掌握震情、灾情、社情、民情及发展趋势;指挥协调对受灾人员的紧急救援;组织对伤员救治、转运及遇难人员善后处理;指挥协调各种抢险抢修行动;组织受灾群众安置和各类生活物资供应;组织灾后恢复与重建工作;组织新闻发布与宣传;执行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及省委、省政府下达的其他任务。
  
    2.1.3  办事机构及职责
  
    省地震局承担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络;督促检查地震重点防御区和年度危险区应急准备方案的制定与落实;负责地震速报;承担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工作。
  
    省应急办为省应急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震时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2.1.4  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设立专家组,由省政府应急管理专家组中地震、交通、水利、通信、电力、建设、国土资源、医疗卫生、消防、环保、气象、安监、工业(军工)等部门及高校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

    (1)承担抗震救灾决策技术咨询;

    (2)向指挥部提出处置措施建议;

    (3)受指挥部委托对有关处置方案进行综合评估。
  
    2.2  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
  
    2.2.1  现场指挥部组成

  
    现场指挥部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灾区市人民政府、参加抗震救灾的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等负责同志组成。
  
    2.2.2  现场指挥部职责
  
    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下,指导、协助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抗震救灾工作;与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以及参与救灾的军队、武警等进行沟通、联络和协调,及时传达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部署和要求,督促检查贯彻落实情况;及时了解掌握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困难,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汇报并提出有关措施建议;帮助受灾地区解决抗震救灾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2.3  市、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市、县(市、区)成立本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协调当地抗震救灾工作。

3.  分级管理
  
    3.1  地震灾害级别划分
  
    3.1.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全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3%以上的地震灾害。
  
    省内发生7.0级以上地震,估计可能造成数百人死亡,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3.1.2  重大地震灾害
  
    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的地震灾害。
  
    当省内发生6.5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估计可能造成百人死亡,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3.1.3  较大地震灾害
  
    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的地震灾害。
  
    当省内发生5.5级以上、6.5级以下地震,估计可能造成数十人死亡,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3.1.4  一般地震灾害
  
    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或者造成人员受伤及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省内发生4.5级以上、5.5级以下地震,估计可能造成数人死亡,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3.2  应急响应级别设定

    (1)应对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启动I级响应,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启动Ⅱ级响应,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启动Ⅲ级响应;

    (2)市、县(市、区)应对地震灾害事件的响应级别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地震活动水平、地震灾害风险情况和地震应急资源状况具体设定;

    (3)经初判启动地震应急响应后,如果发现应急响应级别与灾情明显不符,应及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3.3  地震应急分级负责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2)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3)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由灾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地抗震救灾工作,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对灾区进行支援;

    (4)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由灾区所在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地抗震救灾工作,灾区所在地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对灾区进行支援,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灾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请求,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支援。

4.  监测、预测、预防与临震应急
  
    4.1  地震监测

  
    省、市、县(市、区)地震部门应制定地震监测规划,开展地震监测台网、地震烈度速报台网等建设,优化台网布局,加强地震观测,视震情发展及时布设流动监测台站。
  
    4.2  地震预测
  
    省地震局根据地震形势和地震构造背景,组织震情会商,提出长、中、短、临地震预测意见和显著地震事件发生后的地震趋势判定意见,确定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划分年度危险区,报省人民政府。
  
    4.3  灾害预防
  
    省地震局根据地震预测意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年度危险区划分方案,开展灾情快速评估系统建设,加强震情跟踪,提出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省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应急准备。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年度危险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和当地的地震活动趋势,组织有关部门加强防震减灾工作,主要内容如下:

    (1)加强抗震设防要求监管,组织对抗震设防要求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2)开展地震风险评估,制定减灾对策,强化“三网一员”体系建设,建立地震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基础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的共享;

    (3)对危险建(构)筑物采取抗震加固措施;

    (4)开展地震应急预案评估,完善地震应急预案,加强地震应急演练,特别是学校、医院等人口密集场所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

    (5)加强专业救援队伍建设,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人员进行培训,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6)提高地震应急保障能力;

    (7)全面检查地震应急准备工作;

    (8)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
  
    4.4  临震应急
  
    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发布临震预报后,预报区所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采取应急防范措施,主要内容如下:

    (1)省地震局加强震情监视,及时报告、通报震情变化;

    (2)各级人民政府发布避震防范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

    (3)责成交通、水利、电力、铁路、通信及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和堤坝、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管理单位等立即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4)督促检查抢险救灾准备工作;

    (5)采取维护社会稳定措施;

    (6)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各行业救援队伍、省应急救援总队等进入待命状态;

    (7)启动应急避难场所准备工作。

5.  特别重大及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应急
  
    5.1  应急启动

    (1)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省地震局迅速将震情按规定上报省委、省人民政府和中国地震局,同时通过各种媒体向社会发布,根据初判指标提出应急响应建议;

    (2)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受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迅速按各自应急预案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先期处置;

    (3)省政府启动Ⅰ级响应,由省长任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省军区司令员、有关副省长任副指挥长,组织领导全省抗震救灾工作,设立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
  
    5.2  应急部署

    (1)分析、判断地震趋势,了解、掌握灾情并确定抗震救灾工作方案;

    (2)协调驻军和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派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等专业救援队伍;

    (3)组织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对受灾地区进行抢险救援;

    (4)向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视情况请求国务院支援;

    (5)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信息。
  
    5.3  应急处置
  
    5.3.1  灾情收集与报送

    (1)地震灾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同时抄送上一级地震、民政、卫生等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省应急办及时报国务院和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2)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了解灾情报省人民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3)省地震局利用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对地震灾情做出快速评估;

    (4)省军区协调空军部队等出动飞行器进行低空侦查及摄影;

    (5)省测绘局利用航空遥感和卫星遥感手段提供灾区影像和地图资料。
  
    5.3.2  紧急救援
  
    省公安厅、省地震局、省安监局、武警陕西省总队立即组织公安消防部队、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安全生产救援队伍、省武警应急救援队赶赴灾区开展生命搜救工作。
  
    省军区负责协调驻陕部队和来陕部队参与抢险救援工作。
  
    5.3.3  医疗救助
  
    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和卫生防疫队伍赶赴灾区,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开展心理援助行动;严密监控疫情,开展防疫工作,防止疫情和传染病发生;协调省外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机构开展伤员救治、接收危重伤员。
  
    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对进入灾区的食品、药品等进行监督检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筹集和运送灾区急需药品药械,必要时,启动省外调拨救灾药品工作机制。
  
    5.3.4  人员安置
  
    省民政厅负责制订和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尽快安置失去住所群众,接收和安排国内外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妥善解决遇难人员善后事宜。
  
    省红十字会通过中国红十字总会向国际对口组织发出提供救灾援助呼吁,接受境外红十字总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总会提供的紧急救助。
  
    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商务厅等有关部门负责灾区群众基本生活物资供应。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民用住房和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震损建设工程应急评估工作,对危险建筑安全情况设置明显标识。
  
    省财政厅负责筹集下拨救灾资金。省审计厅负责对划拨、援助、捐赠等物资、经费使用的审计。
  
    灾区人民政府迅速设置避难场所、医疗救护点和救灾物资供应点,提供急救医药、食物、饮水等。
  
    5.3.5  应急通信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抢修被破坏通信设施,保障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之间及与灾区现场的通信联络;保证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及地震、卫生、民政等部门的应急通信畅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利用无线电管理技术等手段提供灾区无线电通信联络。
  
    5.3.6  交通运输
  
    省交通运输厅、西安铁路局、民航西北管理局等单位迅速查明交通中断情况,抢修被破坏公路、铁路、空港等,立即开辟绿色通道,保证救灾车辆通行;协调组织应急救援运力,确保应急救援物资及时运达和人员疏散运输工作。
  
    5.3.7  灾害监测与防范
  
    省地震局负责震情监视,及时布设流动监测台站,强化地震监测,加大震情会商密度,适时提供地震趋势判定意见,提出防范建议,实时通报余震信息。
  
    省气象局强化气象监测工作,及时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加强对灾区空气、水质、土壤等污染监测并协助有关部门搞好防控工作。
  
    省水利厅等有关部门负责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安全;省水利厅负责对可能发生的严重次生水患进行监测,及时处理险情。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及时处理险情。
  
    省公安厅负责对地震引发的火灾、毒气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救援。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安监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核设施、水库、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物质等检查、监测,防控次生灾害发生。
  
    5.3.8  治安维护
  
    省公安厅、武警陕西省总队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组织对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警戒。
  
    5.3.9  新闻宣传
  
    省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新闻发布,省委宣传部组织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省委宣传部、省应急办、省地震局、省公安厅掌握社会舆情,平息地震谣传。
  
    5.3.10  涉外事务
  
    省旅游局、省外事办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妥善安置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及时向有关国家和地区驻华机构通报有关情况。
  
    省外事办负责国(境)外救援队伍和救灾物资入陕手续事宜。
  
    5.3.11  社会动员
  
    省人民政府动员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灾区市人民政府向灾区提供人力、财力、物力和技术等方面支援。团省委动员志愿者做好支援灾区准备。
  
    5.3.12  损失评估
  
    省地震局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国土资源厅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对受灾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快速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5.3.13  恢复生产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农业厅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对受灾工矿商贸和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落实有关扶持资金、物资,开展恢复生产工作。
  
    5.4  市县应急
  
    灾区所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迅速查灾报灾,组织抢险救灾,上报采取的应急措施及抢险救灾需求。
  
    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灾区所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针对灾情制定抢险救援方案,组织抗震救灾工作,做好与有关部门、各救援队伍等配合工作。
  
    5.5  应急结束
  
    当地震灾害事件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余震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省人民政府宣布应急期结束,抗震救灾工作转入灾后恢复重建阶段。

6.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应急
  
    6.1  应急启动

    (1)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省地震局迅速将震情按规定上报省委、省人民政府和中国地震局,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根据初判指标提出应急响应建议;

    (2)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由灾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地抗震救灾工作,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对灾区实施支援;

    (3)省人民政府启动II级应急响应,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展相应应急处置工作,设立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
  
    6.2  应急部署

    (1)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召开紧急会议,组织抢险救援工作;

    (2)派出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等专业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护队伍;

    (3)向国务院和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震情、灾情和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4)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信息。
  
    6.3  应急处置
  
    6.3.1  灾情收集与报送

    (1)地震灾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同时抄送上一级地震、民政、卫生等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

    (2)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省级有关部门及时了解、收集、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评估和查明救灾需求,并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3)省应急办、省地震局、省民政厅按各自渠道采取多种方式收集、统计、调查、汇总灾区受灾情况,对灾情信息进行分析和处理;

    (4)省应急办负责及时将震情、灾情以及灾情分析判断结果上报国务院和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6.3.2  紧急救援
  
    省公安厅、省安监局根据灾情,就近组织公安消防部队、安全生产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开展生命搜救工作;省地震局通知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做好出队准备,根据省人民政府命令迅速赶赴灾区开展救援;灾区人民政府发动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省军区协调灾区附近驻陕军事力量,赶赴灾区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省卫生厅就近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赶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护工作。
  
    6.3.3  人员安置
  
    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向灾区紧急调运救灾帐篷和生活必需品。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赴灾区指导当地政府开展房屋地震安全鉴定工作。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企业向灾区紧急调运救灾药品药械。
  
    6.3.4  应急通信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保障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各重点部门和单位的应急通信畅通。必要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6.3.5  灾害监测与防范
  
    省地震局负责密切监视震情,及时通报余震信息。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及时处理险情。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安监局、省环境保护厅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核设施、水库、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物质等检查、监测,防控次生灾害发生。
  
    6.3.6  新闻宣传
  
    省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新闻发布,省委宣传部组织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省委宣传部、省应急办、省地震局、省公安厅掌握社会舆情,平息地震谣传。
  
    6.3.7  损失评估
  
    省地震局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国土资源厅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对受灾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快速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6.4  市县应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震情、灾情,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部署地震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力量进行自救互救,开展抢险救援,并向上级党委、政府报告,灾情特别严重时,可越级上报。
  
    6.5  应急结束
  
    当地震灾害事件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余震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市人民政府宣布应急期结束。

7.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应急
  
    7.1  应急启动

    (1)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省地震局根据初判指标提出应急响应建议;

    (2)受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地震应急响应,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当地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3)省人民政府启动III级应急响应,派出工作组进行指导。72应急处置
  
    7.2.1  灾情收集与报送

    (1)地震灾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同时抄送上一级地震、民政、卫生等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

    (2)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了解灾情报省人民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3)省应急办、省地震局、省民政厅按各自渠道收集灾区受灾情况,省应急办及时汇总灾情并上报国务院和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
  
    7.2.2  震情监测
  
    省地震局负责布设流动监测台站,密切监视震情,及时通报余震信息。
  
    7.2.3  新闻宣传
  
    省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新闻发布,省委宣传部组织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省委宣传部、省应急办、省地震局、省公安厅掌握社会舆情,平息地震谣传。
  
    7.2.4  损失评估
  
    省地震局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国土资源厅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对受灾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快速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7.3  市县应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指挥、部署应急处置工作,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7.4  应急结束
  
    当地震灾害事件紧急处置工作完成,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县(市、区)人民政府宣布应急期结束。

8.  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8.1  强有感地震应急

  
    省内发生小于45级强有感地震事件后,省地震局向省委、省人民政府和中国地震局上报震情。
  
    震区所在市、县(市、区)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地震应急工作,并将应急工作情况报省人民政府。
  
    省地震局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指导地震应急工作。
  
    8.2  平息地震谣传
  
    当某地出现地震谣传时,省地震局应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专家分析谣传起因,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工作。当地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新闻宣传,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传。
  
    8.3  特殊时期应急戒备
  
    在重大社会活动期间,省地震局要加强震情值班、地震监测、震情会商、地震应急等应急戒备工作,并将应急戒备情况上报省人民政府。
  
    8.4  应对毗邻震灾
  
    与我省毗邻省(区、市)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对我省造成破坏和人员伤亡时,省地震局根据情况,建议省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9.  恢复重建
  
    9.1  善后处置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稳妥、深入扎实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大型机械、通信设备及其他救援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做好有关损失的理赔工作。
  
    9.2  调查评估
  
    省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地震发生机理、产生影响、责任分工落实、生态环境影响、人员安置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省地震局地震应急现场工作队开展地震宏观烈度考察、地震灾害损失调查工作,提供灾害损失预评估结果。
  
    9.3  恢复重建
  
    在省委、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统筹规划、科学评估、分步实施原则,编制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明确各项支持政策,通过政府投入、对口支援、社会募集等多渠道筹集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统一部署,逐步实施。

10.  应急准备
  
    10.1  队伍建设准备

  
    省军区、省地震局、省公安厅、武警陕西省总队、省卫生厅、省安监局等要加强专业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建设,加快陆地搜寻与救护队、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队、医疗救护与防疫救护队等行业救援队伍建设,加快推进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搜索、营救和医疗救护培训、演练和考核,提高队伍抢险救援能力。省地震局负责与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省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队伍,加强研究和培训,合理配置专业,提高全面、科学、准确评估地震灾害损失能力。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快推进本地区地震专业救援队伍、行业救援队伍、志愿者队伍建设,保证地震灾害发生后,专业地震灾害救援队伍2个小时能够赶赴灾区。
  
    10.2  物资装备准备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地震局等相关部门通过新建、改扩建和利用国家、省、市物资储备库等方式形成省级各类救灾物资和装备储备网络,按照实际需求增加救灾物资和装备储备种类,增大物资装备储量,建成规模适度的省级救灾物资装备储备库体系,保障抗震救灾急需物资。
  
    10.3  制度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准备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要建立完善指挥部年度会议制度、成员单位联络员制度、震情灾情通报制度、应急响应通报制度、信息发布制度、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制度等内部工作制度和规程。各成员单位完善相关措施,加强常态下相互间沟通与协调机制,提高非常态下协同配合能力;开展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建设,地震应急信息平台和移动应急指挥平台建设。各相关成员单位的应急指挥技术系统要互联互通。
  
    10.4  社会动员准备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建设并开展培训和演练。建立企事业、社会团体和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参加抗震救灾的社会动员机制。开展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与建设,保障抗震救灾工作需要。
  
    10.5  技术准备
  
    省科技厅要设立地震应急救援技术和装备研究专项,积极扶持有关部门、科研院所开展应急救援领域课题研究,组织研发相关技术装备。省地震局等有关部门应建设和完善地震应急救援技术系统,为地震灾害应对提供科技支撑。
  
    10.6  通信、电力与交通
  
    工业和信息化、通信、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对于已建或拟建专用通信网单位,与电信主管部门及时沟通、协商,明确应急通信保障中各自职责,确保紧急情况下协同运作。
  
    发展改革和电力监管部门指导、协调、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抗震能力建设及电力运营管理,保障抗震救灾电力供应。
  
    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铁路、公路、水运、民航、管道等运输方式的统筹规划和协调发展,注重各种运输方式优势互补。加强紧急情况下综合运输管理,建立紧急运输保障体系、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机制和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实现紧急交通运输统一指挥调度。
  
    10.7  宣传、培训与演练
  
    宣传、文化、出版、广播电视、新闻、工业和信息化、地震等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开展防震减灾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最大程度公开地震应急预案信息,宣传和解释地震应急法律法规及地震应急预案,增强防震减灾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地震应急意识,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各级各类学校要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地震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防震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开展防震减灾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针对本地区特点定期组织各级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进行地震应急预案、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地震应急演练。学校、医院、居委会、村委会、企事业等单位,结合实际开展经常性地震应急演练。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学校、医院等人口密集场所及交通、水利、电力、铁路、通信、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和堤坝、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管理单位的地震应急演练。
  
    年度危险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要制定应急戒备方案并适时举行地震应急实战演练。

11.  附  则
  
     11.1  预案管理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地震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西安市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报中国地震局备案。
  
    省级各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中职责任务,组织制定相应地震应急预案,报省应急办和省地震局备案。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地震应急预案。
  
    年度危险区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本地区地震应急戒备方案,并报上一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为适应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工作需求,省地震局应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对《陕西省地震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陕西省地震应急预案》更新期限为5年。
  
    地震应急预案日常管理工作由省地震局承担。
  
    11.2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省地震局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制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并实施,同时报中国地震局备案。
  
    本预案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11.3监督检查与奖惩
  
    省人民政府组织省应急办、省地震局、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安监局等有关部门,对《陕西省地震应急预案》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障预案可操作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地震预报管理条例》和《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有关规定,对本预案实施中的行为进行奖惩。
  
    11.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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