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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办理省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建议和省政协十届四次会议提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依据省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陕政发〔2002〕63号),为切实做好省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建议和省政协十届四次会议提案办理工作,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盯紧目标,狠抓落实。各承办单位要盯紧“100%消除不满意答复”的办理目标,把办理工作与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和本单位、本系统工作实际结合起来,认真分析研究建议提案内容,积极采纳代表委员建议,投入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对能够解决的问题予以解决;对应解决但暂时难以做到的,从实际出发作出安排,以积极态度创造条件逐步解决,让代表委员能够看到阶段性的办理成果;对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或情况与事实有出入、有变化的,要耐心细致地向代表、委员实事求是地做好说明和解释工作,直到取得代表委员的理解和认可。

    二、严格程序,规范办理。各承办单位要进一步健全完善现有的办理工作制度,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落实好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承办人员具体办的三级责任制,抓好办理的每个环节,规范办理流程,避免工作的随意性和差错。在交办会上收到承办任务后,要安排专人及时登陆省政府门户网站“政务督查”栏目上的“建议提案管理系统”,逐件下载签收交办的建议提案。2月18日前,将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建议提案,注明理由在网上退省政府督查室,由省政府督查室负责协调调整,各承办单位不得拖压搁置或自行转给其他单位承办。

    三、强化沟通,积极走访。各承办单位在办理工作中要做到“三访”。即,办前访,在办理前与代表委员主动联系,充分了解代表委员想法要求,增强办理的针对性;办中访,在办理中与代表委员协商沟通,深入交换意见,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草拟《答复函(征求意见稿)》(见附件1)寄送所有代表委员,待其明确表示满意并签字认可后,再寄送正式《答复函》并上网,同时将带有代表委员反馈意见的《答复函(征求意见稿)》首页复印件送省政府督查室;办后访,办理答复后及时跟踪反馈,听取代表委员对办理结果的意见和建议。

    四、加强督办,按期办结。各承办单位应在省政府系统建议提案交办会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委员。对于涉及两个以上单位办理的建议提案,由各承办单位依照各自的职责办理,分别答复。个别因情况复杂确需延长办理时限的,承办单位应及时向省政府督查室说明情况,经同意后,可延长1个月办结。所有建议提案须在6月30日前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委员。各承办单位要加强对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抓好交办、督办、答复等关键环节。省政府督查室将配合省人大、省政协对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进行督查,及时通报各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对办理进度快、质量好的提出表扬,对无故延误期限或办理差的给予批评。

    五、严格审签,规范答复。《答复函》应以承办单位的名义答复,不能以承办单位内设机构或下属机构的名义答复。答复内容要有针对性,表达准确,文字简洁,语气恳切。今年的《答复函》继续实行纸质文件(见附件2)和电子文件(见附件3)并行的模式,应按统一格式行文,由承办单位主要领导签发。要按照以往规定的《答复函》分类方式,在电子和纸质复函上分别标明答复类别。

    《答复函》由各承办单位直接答复代表委员,上网格式按电子文件要求及时上传。代表委员联名提的,应逐一寄送,同时抄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或省政协办公厅一式三份。

    六、及时复查,认真总结。各承办单位要及时对办理工作进行复查。对答复中承诺解决的问题,应检查办理措施是否到位,承诺是否兑现;对列入计划待条件成熟时解决的问题,应检查条件成熟时是否列入议事日程,能否落实兑现。对复查中发现能够解决或已经解决的建议、提案,应向有关代表或委员再次做出答复。办理工作结束后,要在7月30日前向省政府办公厅写出书面总结并抄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省政协办公厅。总结内容应包括建议提案涉及问题的处理情况,办理过程中征求意见情况,走访代表委员情况以及改进工作的具体措施和效果等。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议提案办理情况应单独总结报告,承办单位必须在5月底前报省政府督查室。

    联系电话:提案办理   029—87293359  张清萍
    建议办理   029—87293889  王  歆
    网络支持   029—87293891  刘长华

附件:1. 建议提案复函(征求意见稿)格式(纸质)
2. 建议提案复函(正式)格式(纸质)
3. 建议提案复函(正式)格式(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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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建议提案复函(征求意见稿)格式(纸质).doc
      2. 建议提案复函(正式)格式(电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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