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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陕西金田盐化有限公司新建年产5万吨氯酸钠等产品项目的函

省盐务管理局:

  你局《关于陕西金田盐化有限公司新建年产5万吨氯酸钠及系列产品项目的请示》(陕盐字〔2008〕53号)收悉。

  根据《陕西省盐业条例》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盐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陕政办发〔2007〕99号)等有关规定,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陕西金田盐化有限公司新建年产5万吨氯酸钠及双氧水项目,项目选址在位于榆米绥盐化工工业园区内的米脂县县城东南4公里处的东山梁,项目计划投资42亿元。

  二、请你局认真指导和督促陕西金田盐化有限公司按照陕政办发〔2007〕99号文件规定,尽快办理土地、环保、城建规划及项目投资审查核准等相关手续。

  三、你局要依据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陕北地区盐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管理,确保依法、有序开采陕北地区盐资源,推动我省盐化工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此复。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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