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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

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

  收到你们发来的《关于征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后,省政府非常重视,即组织省上有关部门进行认真研究。经综合整理,现提出如下建议,仅供参考。

  一、建议将第一条中“为了规范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程序,明确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的职责……”修改为“为了规范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程序,明确地方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的职责……”。建议将第四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以下各级政府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修改为“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这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以下各级政府的法定称谓。

  二、明确“有权机关”名单和职责范围。《规程》第一章第二条提到:“本规程所指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单位或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募集资金的行为”。建议在《规程》后详细列明“有权机关”具体名单,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针对不同性质基金的设立、运作、监管等事项赋予各机关的权限,明确列示“有权机关”的职责范围。按照《规程》设计思路,行业主(监)管部门是处置的办理主体,对落实处置工作职责至关重要,可否进一步明示哪个部门主管、监管哪些行业,一一对应,防止遗漏扯皮。

  三、《规程》第八条的(二)中的第5项,“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对非法集资单位或者个人的金融资产依法进行监控”,可否再具体,具体谁监控什么,如何控制;如果有些金融资产难以明确,应怎么协调。

  四、《规程》第八条第二款第一点应修改为:1.工商部门:依法加强对融资类广告的监管,严厉查处各种形式的涉嫌非法集资广告;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企业的年检审查,建立对涉嫌非法集资企业的预警机制;做好企业合同订立、生产经营等行为的监督管理;对监管执法中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依据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及时进行调查并向地方政府报告;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非法集资有关性质认定和取缔等工作。

  五、建议将第五条、第十五条“……行业主(监)管部门……”中的“行业主(监)管部门”明确为“具有金融监管职能的部门”。理由是:行业主管部门可以对在行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疑似非法集资活动向有关部门提供线索,收集和保全相关证据,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如果按照《规程》规定,要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办理案件的受理,有超越法定职权的可能,不符合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以合作(托管)造林为例,合作(托管)造林是以森林资源为载体而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林业主管部门理应对其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管。但是,在监管过程中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林业只能向相关部门反映,积极配合查处,却不能自己受理和查处有关案件。

  特此函复。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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