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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计通报报送省政府公文错情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公文处理是保证国家行政机关高效协调运转的重要基础。近年来,国务院、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先后下发了一系列有关规定和办法,明确了公文起草、报送和办理的基本原则与具体要求,有力地提高了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但是,由于有的地市和部门未能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公文处理工作中仍有不少问题,特别是违反规定向省政府报送公文的问题时有发生。主要表现:一是报送公文体式不规范,文种和格式选择不当;二是将应报送省政府的事项,报送省政府办公厅或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三是报送公文不是地市或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发,且未说明原因;四是报送公文未加盖单位印章或没有签发人,请示件上没有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五是驻西安市区单位报送的公文,成文时间距省政府办公厅收到日期超过7天,西安市区以外单位超过10天;六是未使用规范化表述或单位简称以及法定计量单位;七是公文中有错别字、病句和数字不准确、标点符号不恰当、结构层次序数不统一或漏项等明显错误;等等。为切实提高报送省政府的公文质量,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努力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廉洁高效、公正透明的行政机关,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省政府办公厅将对各地、各部门报送省政府公文的错情进行统计并定期通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陕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陕政发〔2001〕22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规范行政公文处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政办发〔2002〕115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公文办理质量和效率的意见》(陕政办字〔2005〕10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字〔2007〕7号)等文件,确保公文质量。


  二、各地、各部门上报省政府的公文,必须要有单位或专人审核把关,落实责任,明确任务,加强考核。  


  三、省政府办公厅从2007年7月1日起,将对报送省政府的各类公文进一步严格审查,凡不符合标准的除按有关规定退回呈报单位外,并对错情进行统计。


    四、省政府办公厅每半年向省政府领导同志报告一次各地、各部门上报公文的错情,同时将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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