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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抗震设防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高抵御和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努力构建和谐陕西,省政府确定对全省2004年以来立项、(预)可研、设计、施工的建设工程进行抗震设防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重大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情况。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项目,对立项报告、(预)可研报告等进行审查,检查是否进行了地震安全性评价。


(二)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执行情况。对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或抽查,检查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在抗震设计中的使用情况。


(三)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管情况。对一般建设工程(特别是城市地区)的设计文件进行检查或抽查,检查是否依据国家标准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


二、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94号)


(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


(三)《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中国地震局7号令)


(四)《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中国地震局8号令)


(五)《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2000年1月14日陕西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九号)


(六)《陕西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28号令)


(七)《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国家标准GB18306—2001)


(八)《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国家标准GB17741—2005)


(九)《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陕政发〔2005〕3号)


(十)《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震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06年防震减灾工作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6〕24号)


三、检查方式


此次检查分三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6年11月中旬至12月上旬,省级各项目主管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省、市属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的自查;


第二阶段:2006年12月中旬由省地震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进行抽查;


第三阶段:2007年元月上旬汇总检查结果报省政府,通报检查结果。


四、几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成立由地震、发改、建设等部门参加的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自查方案,按时完成自查工作。


(二)加大执法力度。在检查过程中,对不认真履行落实法律责任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三)做好总结和整改工作。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在检查结束后,认真进行总结,将总结报告及时报省政府并抄报省地震局。针对查出的问题,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加强和改进工作。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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