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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办理省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建议和省政协九届二次会议提案的通知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的规定》(陕政发〔2002〕63号),现将省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件、省政协九届二次会议提案件,交由你单位办理。为了进一步提高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到交办的建议和提案后,应逐件清点、核对,并将《回执单》认真填写后退省政府督查室。对不属于本单位承办的建议、提案,应在7日内与省政府督查室联系,经确认后退回督查室变更承办单位。联系电话:87291391(建议)、87293889(提案)。


二、办理期限。省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建议,一般应在3个月内办复;因情况复杂,一时难以办复的,经交办机关同意,至迟不得超过6个月。


省政协九届二次会议提案,一般应在6个月内办复。对一些难度较大、不能如期办复的提案,经交办机关同意,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不得超过12个月。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应在2个月内办复。


三、提高办理质量,注重工作实效。凡建议、提案所提问题应予解决并具备解决条件的,要集中力量尽快解决;因条件限制暂难以解决的,应订出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落实;确实解决不了的,应实事求是地向代表和提案人做出说明。


四、要积极听取代表、委员意见。寄送复函时要同时寄送《征询意见表》,并通过电话、登门走访、召开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代表、委员对办理工作的意见;代表、委员对复函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必须登门走访代表、委员,重新办理答复。


五、建议、提案的答复函,要按照《陕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陕政发〔2001〕22号)规范格式,统一使用承办单位公函,文号、签发人、类别标注齐全,不得以单位办公室公函答复。


承办单位要根据办理情况,在复函首页右上角处标注类别:建议、提案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为“A”类;正在解决或已列入计划准备解决的为“B”类;所提问题因受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只能以后研究解决的为“C”类;留作参考或不可行的为“D”类。


六、给省人大代表的答复函,除了给领衔代表寄送2份、给联名代表每人寄送1份外,应同时抄送省政府督查室、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各一式3份;对省政协提案的答复函,除了给第一提案者(委员或组织)寄送2份、给联名委员每人寄送1份外,应同时抄送省政府督查室、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各一式3份。


七、办理建议提案工作结束后,各承办单位要向省政府办公厅报送办理工作总结,同时抄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对各承办单位办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考评,并适时通报办理工作进度和考评结果,对办理工作人员进行表彰。



附件1:接收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回执单格式


附件2:承办单位对省人大代表建议复函格式


附件3:承办单位对省政协提案复函格式


附件4:建议提案办复征询意见表格式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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