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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西安市人民政府将西安市安康医院指定为精神病司法医学鉴定单位请示的复函

  

西安市人民政府:


你市报来的《关于将西安市安康医院指定为精神病司法医学鉴定单位的请示》(西政字〔2004〕9号)收悉。在转省卫生厅研究后,省卫生厅认为,按照“统一设定,集中管理”的精神,省政府已批准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为我省精神病司法医学鉴定单位,故不再重复设定。


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省卫生厅的意见转告你们。


专此函复。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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