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政策文件>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 陕政办函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公司章程的批复

  

省农电管理局:


你局报来的《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公司章程》已经省政府审核并原则同意,请据此抓紧办理有关手续。


此复。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六月十五日



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立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地位和行为准则,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建立科学的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中文名称: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公司;英文名称:SHAANXI REGIONAL ELECTRIC POWER GROUP;英文缩写:SREP。


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环城南路东段328号。


第三条公司由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在省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正式成立,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和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四条公司系在原陕西省农电管理局的基础上改制设立,是经省政府授权的资产运营机构,为大型一类国有独资电力企业。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4078万元。


第六条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实行一级法人管理的总经理负责制,一切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的决定。


第七条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和行业监管下,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维护国家利益,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


第八条公司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以人为本,采用多种形式加强职工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二章经营范围和职责、权限


第九条公司的经营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和电力行业政策及省政府有关规定,根据陕西省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全省电力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依法自主从事电力生产经营活动。坚持改革、发展,加强企业管理,强化核心业务竞争能力,增强企业实力,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自觉接受省政府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行业监管和公众监督、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实行公平交易。坚持“人民电业为人民”的服务宗旨,全力服务于陕西经济,为用电客户提供安全、可靠、优质的电力服务。


第十条公司的经营范围:


(一)依法经营管理公司拥有的全部法人财产。


(二)负责建设、改造和运营管理榆林市属县(区)及划定的其它趸售县(区)电网及电力设施,依法开展电力营销。


(三)对原陕西省农电管理局出资设立的全资、控股、参股的非电网企业的股权进行管理,行使股东权益。


(四)根据国家、省政府的有关规定,从事投融资及相关业务。


(五)与电力工程设计、施工有关的相应业务。


(六)经有关部门授权,承担电力技术监督和计量检测等业务。


(七)经国家及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境内外工程承包和对外劳务合作等业务。


(八)经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批准或允许的其它业务。


第十一条公司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及行业规范、技术标准,执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在国家宏观调控、行业监管和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下,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依法自主进行经营。


(二)依法经营、管理公司的全部法人财产,对全资、控股、参股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对省政府承担相应的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三)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电力行业发展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需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重大生产经营决策,负责公司营业区内电力发展规划及电网建设与改造,负责公司营业区内非公司属电网、电源接入公司运营电网的审批。


(四)参与全省电网的规划、计划、技术、价格政策和体改方案的调研论证。


(五)对榆林市属县(区)及划定的其它趸售县(区)的电网实施调度管理,遵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上述电网安全、稳定、优质和经济运行。


(六)培育区域电力市场,负责本省地方电网和国家电网、外省电网及其它独立电源之间的电力电量交易。


(七)优化配置生产要素,组织实施投资活动。加快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增强市场竞争能力,促进公司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八)深化企业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强化企业内部管理,妥善做好企业重组、主辅分离、精简机构、富余人员分流和再就业工作。


(九)加强公司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搞好企业文化建设。


(十)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承担必要的社会性、公益性责任;承担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十二条公司的主要权限:


(一)在授权经营范围内,按照有关规定和法定程序,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全资子公司国有资产的重组、转让、租赁及对外部资产的收购、兼并等事宜。


(二)享有授权批准范围内投资决策权。决定重大项目投资并组织实施。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审批全资公司的财务预、决算及对外重大投、融资和对外担保事项。


依照有关规定,下达全资公司年度资产经营计划,检查、考核其资产经营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三)根据有关规定,决定公司内部管理体制和机构设置,决定企业内部经营、分配方式和重大生产经营决策,决定全资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解散等事宜。


(四)根据有关规定,经国家及省级有关部门批准,享有对外工程承包和对外劳务合作权。


(五)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免和管理所属全资企业的领导成员;任免和管理内部核算单位及公司总部各部门负责人。按照规定程序和出资比例,向控股、参股企业委派或更换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六)根据有关部门的授权,行使电力技术监督和技术管理权。


(七)经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授予的其它权限。


第三章总经理和公司领导体制


第十三条公司实行一级法人管理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设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


第十四条总经理为省政府委派的出资人代表,履行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其职权主要为:


(一)全面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负全责。


(二)组织审定和实施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机构设置和编制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和相应具体规章,审定子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对公司副总会计师、副总工程师、部门负责人和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派出机构负责人进行提名、聘任、解聘和奖惩。


(六)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推荐公司派往控股、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七)遵照国家法律和公司章程,聘任和解聘员工。


(八)签署应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省政府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十五条公司建立司务会议制度和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研究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并建立严格的可追溯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公司高层主管对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重大事项,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六条为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避免和减少决策失误,公司成立项目评审委员会、资金管理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


第十七条公司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和行业特点,按照精简、统一、效能、权责一致的原则,设置若干职能部门,在总经理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公司党的组织、纪检机构、工会、共青团组织的设置和活动,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公司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实行全员民主管理。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须事先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职工代表列席会议。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须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须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在公司以外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未经主管上级批准同意,不得在其它经营组织中任职。


第四章财务、会计、审计


第二十一条公司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第二十二条公司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按会计年度编制年度财务报告,报送省级有关部门,接受审查监督。


第二十三条公司按照国家税法之规定,照章报缴纳税。


第二十四条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根据经营需要,经批准可分别开设人民币账户和外币账户。


第二十五条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及有关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并定期向审计主管部门提交内部审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公司每一会计年度的税后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公司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


(三)提取5%—10%的法定公益金。


(四)提取适当比例的任意公积金。


(五)提取适当比例的奖励基金(奖励基金的使用,要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六)转增企业资本。


第二十七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第五章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


第二十八条公司遵照国家有关劳动人事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行业规范及生产经营需要,制定企业内部劳动、人事和工资管理制度。工资结构和工资标准,按陕政发〔2001〕25号文件规定,参照国家电力企业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公司依据国家政策和公司长远发展的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能够激发企业和职工活力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三十条公司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有关政策,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及全资、控股公司已有的全民职工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按国家及省上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监督与考核


第三十一条公司的监督与考核,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二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有关决定拟定方案,报省政府批准执行。


第八章章程修改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时。


(二)省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修改时。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是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权利和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为公司全体员工行为准则,必须严格遵守。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的有关条文,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未尽事宜,公司可以制定章程实施细则。章程实施细则不得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正式文本六份,副本若干份。

返回顶部
电脑端

陕ICP备1004160号 网站标志码6100000017

陕公网安备 610102000169号

省政府办公厅主管 省政务大数据服务中心承办

联系方式: 技术支持 029-639124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