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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4615号建议的复函

  

王西京等18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支持广播影视业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陕西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扶持文化产业,有关部门为推动广播影视行业的繁荣与发展做了大量工作:一是服从服务于全省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大局,唱响主旋律,积极做好舆论引导;二是不断提供健康向上的广播影视节目,丰富广大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三是不断改革创新,加快广电行业发展步伐,使我省广电事业走出了跨越式的发展,走在全国同行前列,受到中央领导和国家广电总局的好评。


但是,陕西广播影视业发展也面临很大困难。广播影视业基础不够牢固,发展后劲不足,加之陕西属经济欠发达省份,广播影视业发展环境受经济环境制约,在财政税收和投资融资方面还需要国家的扶持。根据你们的建议,我们将继续向有关部门反映我省的实际情况,争取国家更多的支持。


关于财政税收优惠政策和投融资方面的问题。省财政一直对广播影视事业非常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41号)等文件精神,坚决执行各项财税优惠政策,对我省新办的广播影视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70%以上的,内资企业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外商投资企业自获利之日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由于财税优惠政策的制定权限在中央,我们会积极争取将我省纳入文化改革试点省份,从而给予我省文化企业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


关于部分文化企业减征税收问题。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对一般文化企业所得税执行33%的税率,但对属于国家鼓励类文化产业在2010年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于广电网络业务纳入文化企业的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105号)中,对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从事数字电视传播的单位已纳入文化企业范畴。


关于免征土地使用税和房产使用税问题。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对文化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免经营土地和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关于建立陕西影视文化风险投资基金问题。省政府有关部门将就此问题进行调研。同时,继续执行国发〔2000〕41号文件精神,贯彻落实发展电影事业的五项经济政策,促进我省电影事业发展。


关于个人所得税和版税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向演员和作者支付报酬的企业和个人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并不产生税负向文化企业转嫁的问题。


关于争取国债资金问题。今年,国家拟通过国债资金安排支持四大影业基地建设,我省的西部影业集团名列其中。按照国家的安排和要求,省政府有关部门已将西部影业集团数字化制作基地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国家发改委,待国家发改委批复后,我们将积极争取国债资金予以支持。


目前,我省正在进行文化产业调研,研究制定我省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省政府有关部门将认真研究代表的建议,结合我省实际,将建议吸收到我省文化产业发展的规划中去,不断促进文化产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满足全省广大人民群众文化生活需求。


感谢你们对我省政府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六月一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87291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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