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政策文件>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 陕政办函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元路渭河大桥经营权转让有关问题的函

  

宝鸡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转让市区广元路渭河大桥经营权的请示》(宝政字〔2004〕3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收费期限已超过2/3的一级及一级以上收费还贷公路和城市道路,或长度以下的独立桥梁和隧道,以及技术等级为二级的收费还贷公路,均不得转让收费权”的规定,你市广元路渭河大桥主桥长,符合设置收费站要求,但不能转让其经营权。


二、2003年底,省政府根据国办发〔2002〕31号文件要求,对全省现有道路收费站进行了清理整顿,并以陕政发〔2003〕58号文件公布了符合条件需保留的道路收费站点。该文将鑫友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确定为广元路渭河大桥收费单位不符合国务院有关规定,其收费单位仍按《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宝鸡广元路渭河大桥收取车辆通行费等有关问题的批复》(陕政函〔2002〕276号)为宝鸡市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收费性质为收费还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九月六日

返回顶部
电脑端

陕ICP备1004160号 网站标志码6100000017

陕公网安备 610102000169号

省政府办公厅主管 省政务大数据服务中心承办

联系方式: 技术支持 029-63912478